为充分做好黑龙江省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和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带来的风险隐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医〔2021〕14号)要求,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实施方案》,并印发至各有关单位,要求迅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进一步严厉打击
非洲猪瘟假疫苗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有关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医〔2021〕14号)要求,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确保黑龙江省非洲猪瘟防疫成效,全力维护生猪生产恢复和产业稳定发展大局。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推动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监管责任,厘清责任部门和职责分工,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防范非洲猪瘟假疫苗造成的风险隐患;依法督促落实各类从业者主体责任。立即对辖区内科研单位(含兽医实验室)、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等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以最大的决心、最坚决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洲猪瘟假疫苗行为。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我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均未批准非洲猪瘟疫苗上市使用。未经严格程序批准生产经营使用的疫苗都是假疫苗,安全风险隐患极大。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巩固《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908号)成果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继续对非洲猪瘟假疫苗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辖区内重点单位、企业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
1.对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各市(地)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专人,重点检查上述单位是否有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对违法科研机构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建议教育、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属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3年内依法不再受理其相关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科研人员,督促所在单位对其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不予批准相关项目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等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验室检查如需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地)可联系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联系人:汪淼,联系电话:13946081842。
2.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哈尔滨市、绥化市、哈尔滨新区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检查,排查是否存在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行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废气废水处理和排放、质检室、动物实验室、菌(毒、虫)种库等关键场所及隐蔽场所、原材料出入库、试验动物购买和使用、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非法制售假疫苗和诊断制品线索。如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及诊断制品行为,要进一步核查生产销售数量和销售对象、生产种毒来源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并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兽药经营企业(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无标签疫苗及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出入库记录、资金往来等情况,全面查找违法经营线索。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要进一步核查违法产品来源、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并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并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生猪养殖企业(场、户)开展排查。重点检查冰箱冰柜是否保存有可疑疫苗及诊断制品、购买记录、免疫接种记录、检测记录、资金往来等信息,全面查找违法使用假疫苗及未经批准非洲猪瘟病毒诊断制品线索。如发现违法使用上述非法产品行为,要进一步核查假货来源和数量等信息,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一查到底。对违法生猪养殖场户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猪群,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进行处置;非洲猪瘟病毒抗体阳性的视为感染猪群,不得开具检疫证明,不得出栏,不得屠宰上市;对养殖场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养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日常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病毒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中发现的典型线索,要全部按照《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开展人工基因缺失毒株的鉴别检测。发现人工基因缺失株,确认后要第一时间按照附件1要求将检测结果及样品来源等信息报送省厅,属地市级农业农村局要立即开展追踪溯源、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涉嫌违法单位进行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强化对合法开展非洲猪瘟疫苗临床试验场监管。
1.根据农业农村部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批件(批件号:2020035),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自去年11月份开始,在黑龙江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肇州分公司(肇州县百春生猪养殖场)(黑龙江大庆市肇州县新福乡新福村)进行非洲猪瘟弱毒疫苗(HLJ/18-7GD株)临床试验。请大庆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哈兽研非洲猪瘟疫苗临床试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0〕368号)、《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哈兽研非洲猪瘟疫苗第二阶段临床试验进行监管工作的通知》(〔2020〕848号)要求,继续加大对该临床试验活动的监管力度、实施痕迹化、全过程管理,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种毒和中试产品的数量流向用途等信息。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其临床试验并第一时间向省厅报告,并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哈尔滨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哈尔滨维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在宾县大北农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宽祥牧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哈尔滨市双城区金城乡金城村)开展非洲猪瘟弱毒疫苗(HLJ/18-7GD株)临床试验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立案调查处理。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要迅速行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此次行动。并采取发放宣传挂图、致养殖场户一封信、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和从业者科学认识、准确把握非洲猪瘟假疫苗的严重危害。要将《严厉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明白纸》(附件2)发放、张贴到辖区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等,推动筑牢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全体从业人员抵制、举报、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本方案要求,厘清责任,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突出整治重点,分工包片,将整治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到个人,扎扎实实地开展专项检查,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凡是涉嫌构成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震慑。必要时由省厅统一协调。
(三)明察暗访,从严执法。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运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督查方式开展明察暗访,同时结合抽查、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措施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违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企业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一查到底。省厅近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重点单位和区域开展检查。
(四)渠道畅通,举报有奖。按照《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农业农村部将对查实的非洲猪瘟假疫苗案件,给予举报人员最高3万元(税前)的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本辖区非洲猪瘟假疫苗举报奖励工作机制,提高举报奖励额度,鼓励引导广大从业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线索。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安排专门人员对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分析和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省厅受理非法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洲猪瘟疫苗举报电话:0451-82654382(省厅兽医处)。
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报告发现跨区域线索、重大问题线索以及需要省厅协助解决的事项,随时报告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定期总结报送工作进度和好的经验做法。打击非洲猪瘟假疫苗工作情况及统计表(附件3)实行季报告,首次全覆盖专项检查情况要于4月20日前上报,6月20前、9月20日前上报季度工作情况,并于11月20日前报全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兽医处,许洪亮,0451-82654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