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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的实施意见(国认可〔2017〕13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认可〔2017〕137号 发布日期 2017-11-20 生效日期 2017-11-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认证机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传递质量信任、培养质量人才,是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按照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总体安排,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简称“升级版”)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继承创新。在总结和继承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三十年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认证标准和认证技术创新,与通用认证项目协调发展,提高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供给质量,满足市场多样性需求。

 

  2.突出行业特色。按照“一个行业一个行业抓”的指导思想,坚持行业企业主导,贴合行业实际,体现行业特色,服务行业发展。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行业划分基础,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需求,推动开展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

 

  3.强化专业能力。建立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制度,统一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突出强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推动认证机构凭借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提供高水准的认证服务。

 

  4.坚持共同推进。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特别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与认证认可机构共同参与认证制度设计,并推动认证实施和认证结果采信。

 

  (二)中心任务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的内涵是:以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 19001/ISO 9001)换版为契机,突出行业质量特征,通过标准和认证技术创新,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的升级,带动企业质量管理升级,使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更加融合高效,助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1.建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满足行业特定需求。

 

  2.引入分级认证模式,建立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绩效的差异性。

 

  3.推动开展整合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企业管理效能。

 

  4.鼓励应用新技术创新认证技术方法,促进认证有效性或效率的提高。

 

  5.推动开展认证增值服务,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质量提升需求。

 

  二、推动建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认证机构及相关各方,针对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关键过程和市场需求,在通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ISO 9001)基础上,研发建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认证项目。

 

  (三)认证依据用标准原则上应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应采用“A+B”模式,A应涵盖GB/T 19001/ISO 9001标准全部要求,B为行业特定的细化或补充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应以适当方式将标准中A、B两部分明显区分开。标准框架应符合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要求(ISO指令第一部分附件SL)。

 

  (四)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认监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起草并发布认证规则。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认证机构等联合起草认证规则,认证规则的框架及内容(如认证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活动策划与实施、认证范围、标志使用等有关认证流程和认证结论的要求)应符合GB/T 27007《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用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指南》及认证认可相关规范要求。

 

  (五)认证机构应满足GB/T 2702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相关要求,并在特定行业具备相关资格,对特定行业认证方案的策划与实施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认证人员在教育、工作经历、认证审核等方面具备相关资格和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确保提供高水平的认证服务。

 

  (六)应在一份认证证书上清晰、完整、准确地标注认证相关信息,如认证依据标准名称、标准号、认证范围等,并正确使用相关认可标志,确保不造成误导,不影响认证结果的采信与使用。认证机构有义务向认证委托人和所有认证结果采信方宣传本认证证书的正确内涵,原则上不再颁发覆盖相同认证范围的GB/T 19001/ISO 9001认证证书(除非认证委托人需要)。

 

  三、推动建立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

 

  结合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在满足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卓越绩效、六西格玛、精益管理、QC小组等多种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针对企业质量管理成熟度和质量绩效水平进行量化评价,建立突出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七)认证依据用标准应满足(三)的要求。应在GB/T 19001/ISO 9001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分级认证通用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要求(ISO指令第一部分附件SL),制定特定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分级认证标准。分级认证标准应明确规定量化指标、评分规则和分级规则等要求,通过对体系运行成熟度和质量绩效进行量化评价,实现认证结果分级。认证结果分为3级:A级、AA级、AAA级。评价指标及评价方式应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成熟度和质量绩效结果,包括采信政府抽查、顾客满意度测评、产品质量曝光、国家信用体系、体系整合度等相关信息。

 

  (八)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认监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发布相关行业的分级认证规则。相关要求同(四)。

 

  (九)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除应具备(五)规定的要求以外,还应掌握分级认证适用的评价工具及方法。

 

  (十)应在一份认证证书上清晰、完整、准确地标注认证分级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相关要求同(六)。

 

  四、推动开展整合管理体系认证

 

  引导企业以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融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以及其他管理体系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按照过程方法,建立系统、高效的整合管理体系,解决“碎片化”管理问题,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效能;鼓励认证机构开展整合管理体系认证,提供“一体化”的审核与认证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认证审核效率。

 

  (十一)应同时使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三个国家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如果涉及整合其他管理体系,也应将其他相关国家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十二)认证机构应按照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和“一体化”审核相关认可要求开展整合管理体系认证。

 

  (十三)倡导认证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在一份认证证书上清晰、完整、准确地标注认证相关信息,如认证依据用所有标准的名称、标准号、依据不同标准的认证范围等,并正确使用相关认可标志,确保不造成误导,不影响认证结果的采信与使用。认证机构有义务向认证委托人和所有认证结果采信方宣传该认证证书的正确内涵。

 

  五、加快认证技术创新

 

  鼓励认证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对传统的认证技术进行创新,提高认证效率和有效性。

 

  (十四)应基于风险思维,考虑所采用的新技术对认证活动带来的风险,并有证据确保应用新技术后,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可靠性高于或等同于通用认证。

 

  (十五)认证机构在利用新技术策划和实施认证活动时,应符合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以及应用信息技术相关认证认可要求。

 

  (十六)在认证策划、认证审核、认证决定、认证结果等认证环节,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收集与分析企业相关质量信息与客观证据,确定审核关键点,制定精准审核方案,采用适宜高效的审核技术,提供高质量的认证结果。

 

  (十七)推动多方协作建立认证共享平台,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渠道,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和相关信息,并推动质量大数据的综合运用。

 

  六、鼓励开展认证增值服务

 

  鼓励认证机构利用质量数据资源、质量管理等方面得天独厚的专业优势,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塑造质量品牌,提升质量水平。

 

  (十八)鼓励认证机构综合运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手段,为企业提供整体化服务。

 

  (十九)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质量诊断,指出企业存在的质量短板或薄弱环节,有利于企业识别问题原因,确定改进方向,采取有效措施。

 

  (二十)认证机构应确保提供的增值服务活动不影响认证结果的公正性。认证增值服务不以服务对象获得或保持认证为目的,不能涉及帮助企业“建立、实施或保持管理体系”。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一)深化部门合作

 

  1.依托全国认证认可部际联席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推出相关行业“升级版”认证项目,并加强对“升级版”认证活动的联动监管。

 

  2.积极推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将“升级版”作为行业质量提升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健全配套政策,推动采信“升级版”认证结果。

 

  3.形成宣传合力,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站、微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升级版”政策解读和宣传推广,推广“升级版”优秀案例。

 

  (二十二)加强综合监管

 

  1.国家认监委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认证认可行业协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等有关各方建立认证监管联动机制,对“升级版”认证活动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2.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升级版”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国家认监委对“升级版”认证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三)完善认可制度

 

  1.将“升级版”认证纳入国家认可制度,制定并发布“升级版”认可要求及配套的认可政策和程序。

 

  2.认可机构在授予、扩展及保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范围的评审中,验证认证机构能够同时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适用的国际通行标准、国际组织要求以及“升级版”相关认证规则等要求。

 

  3.在授予和保持“升级版”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过程中,认可机构应评审认证机构对从事“升级版”工作的认证人员实施管理的有效性。

 

  (二十四)强化行业自律

 

  1.认证认可行业协会建立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机制。明确提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人员能力提升要求,开发建立质量管理认证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课程,为认证人员能力提升提供帮助和服务。

 

  2.搭建质量管理认证升级版同行评议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升级版”良好案例评议交流,跟踪评估“升级版”实施效果,不断提升认证质量。

 

  (二十五)建立标准体系

 

  研究建立“升级版”认证认可标准体系,做好顶层设计,组织相关各方加快制定认证认可行业通用标准,作为“升级版”工作的配套支撑性文件。

 

  国家认监委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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