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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供港澳活动物监装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动函〔2014〕14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动函〔2014〕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9-13 生效日期 2014-09-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多年来,为保障供港澳活动物健康安全,检验检疫系统建立了一整套从源头到口岸的监管体系,有力地支持了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2011年,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动〔2011〕553号,以下称《指导意见》),对各项工作再行明确和细化。为了解掌握《指导意见》中有关监装和动物运输环节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质检总局于近期对供港澳活动物监装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表明,各局均积极落实有关要求,总体情况较好,但同时也存在执行尺度不一,监装照片、视频不规范,追溯证据链不完整等现象,不利于保证相关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为继续完善当前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加强质量安全宏观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减少企业负担,实现通关便利,现就供港澳活动物监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管理,转变监管观念。要把供港澳活动物出口前监装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实施产品分类,企业分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举证义务,检验检疫机构要将监管重心转移到对企业管理体系的验证上来,逐步从管“事”过渡为管“理”,不提倡对供港澳活动物的批批监装。出口前监装情况验证应结合年审和突击检查,要认真核实影像资料要素完整性和真实性,发现不符合情况,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并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统一规范出口前装运影像资料要求。供港澳活动物养殖、贸易、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注册养殖场负责拍摄、保存每批出口动物装运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为录像形式,能够证明该批动物来自卫生证书涉及饲养场,至少包括以下要素:出口前装运台、装毕车辆、车牌、司机、卫生证书号码等要素(影像资料样本见附件)。有关影像资料应及时转移至专用存储介质,文件标题明确时间标识,便于检索,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操作便利性,推荐利用手机等拍摄并在wifi环境下在云端硬盘存储。

 

  三、完善深圳供港活动物中转仓检疫监管。深圳局要完善清水河中转仓供港活动物入仓管理,尽快建立入仓视频监控系统(不要求在线视频),以便与动物产地启运监装环节实现无缝对接,完善证据链。要求影像资料能记录动物运输车辆入仓时间、车牌号码清晰可见,视频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

 

  四、调整供港澳活动物押运制度。深圳中转仓视频监控建立前,各供港活猪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与深圳局清水河办事处主动沟通,掌握具有在押运记录单回执栏签字权的检验检疫人员签字笔迹,及时认真核查押运记录单签字回执。深圳中转仓视频监控建立后,取消活猪押运制度。鉴于供港澳活牛、活羊已能做得每头加施耳标,可以实现产地到离境口岸的追溯管理,一旦耳标质量和防伪技术可靠,总局将适时取消供港澳活牛、活羊押运制度。

 

  各局要继续结合各地供港澳活动物监装工作实际,不断开拓创新,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加强各局间协作与交流,共享信息资源,分享工作经验,不断提升监管水平和质量,把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做实做优,成为出口动物检疫的“亮点工程”。

 

  动植司

 

  201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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