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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3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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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12〕130号 发布日期 2012-10-19 生效日期 2012-10-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省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动现代农业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放在农业农村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把支持龙头企业作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比较优势,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机制创新,着力解决龙头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显著增强龙头企业的实力和活力。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到3000家以上,其中省级以上龙头企业400家以上,争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量有新突破,新培育2—3家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培育一批产品竞争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影响范围广的知名品牌,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熟悉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

  二、重点工作

  (三)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坚持“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依托特色主导产业和地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培育壮大区域主导产业,推动企业集群集聚。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金和外来资本的有效形式,拓展农业投融资能力。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物流信息、质量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结合优势企业、优势产业以及农产品出口需要,建设一批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加工增值潜力大、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中低产田改造、高标准基本农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林业经济示范园区、双节双高渔业示范园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不断强化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优质、专用原料。引导珠三角地区的龙头企业到东西北地区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农产品有效供给能力。

  (五)提高农产品加工水平。积极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龙头企业购置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改善农产品产地加工设施装备条件。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优化农产品加工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产业链条长、增值水平高、出口能力强的产品和产业。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的作用,支持龙头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开展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建设节能、节水等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六)提升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并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联合开展农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开展集成创新。积极争取并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科技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农业科技攻关计划与星火计划,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健全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业务骨干,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七)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支持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支持龙头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申报和推介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原产地标记、农产品地理标志。鼓励外向型龙头企业向产品出口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培育自主出口品牌。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积极打造广东优势农产品品牌。加强区域品牌的宣传和保护,严厉打击仿冒伪造行为。

  (八)创新农产品产销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积极实施“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餐对接”。支持龙头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村信息化项目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网上交易扩大规模、提升水平。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冷链物流,加大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包装配送、冷藏冷冻、冷链运输、仓储储存、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各环节投入力度,加快实现生产与流通的高效衔接。

  (九)扩大农业对外经贸合作。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扩大对外合作。充分发挥我省毗邻港澳台的地缘优势,进一步深化粤港、粤澳、粤台农业合作,支持龙头企业产品进入港澳台市场。鼓励外商来广东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和建立出口导向型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国际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保价收购农户产品,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对接、紧密联结,共同带动农户增产增收。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村集体在“一村一品”生产、村企合作经营、新型农民培育、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十一)强化龙头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给农户。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承贷承还、信贷担保等办法,解决生产基地农户资金困难问题。支持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积极为基地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户风险保障机制,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三、扶持措施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十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水产以及林木业取得的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法定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四)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政策规定减免涉及龙头企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继续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检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的政策。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创新信贷服务模式,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农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项目以及对外合作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整合信贷资源,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省、市级龙头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和服务对象。积极探索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成功经验延伸和嫁接到龙头企业信贷领域,开展企业联保贷款。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龙头企业在汇兑结算、金融理财等方面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大力发展基于订单农业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担保企业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十六)统筹安排龙头企业发展用地。各地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的合理建设用地。龙头企业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关规定予以配套。龙头企业投资兴建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设施农业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占一补一”要求优先安排补充占用的耕地指标。对龙头企业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广东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七)大力推动出口。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积极作用,扩大农产品出口。积极促进园艺、水产、畜禽等优势农产品出口,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探索建立大型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的联系制度和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和卖方信贷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风险保障和信贷支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我省外贸企业为农产品出口投保短期信用风险的,按其已缴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十八)加强指导服务。加强农业产业化统计调查分析,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进一步规范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确保其竞争力和影响力。继续搭建好经贸合作平台,支持龙头企业开展产销对接。加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宣传落实,确保龙头企业用好用足有关扶持政策。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探索为龙头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有效途径。发挥省、市龙头企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认真总结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努力营造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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