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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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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办发〔2013〕175号 发布日期 2013-07-25 生效日期 2013-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GwShowWithLogo.aspx?gwz=%E6%B8%9D%E5%BA%9C%E5%8A%9E%E5%8F%91&gwnh=2013&gwqh=175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5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设立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厅局级),挂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重庆市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取消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境外委托生产备案的职责。

  6.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临床验证审批的职责。

  7.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开发区分局,下同)。

  2.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3.将药品生产许可资料初审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4.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邮寄、运输证明核发职责下放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5.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2.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

  4.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的需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接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重庆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划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五)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区县(自治县)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组织落实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参与制定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九)承办重庆市人民政府以及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外事接待和对外合作交流;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承担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三)人事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审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预决算、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本系统基本建设、资产、装备配置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五)法规处(稽查处)。

  监督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拟订有关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承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作。

  (六)新闻宣传处。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政策法规和科普宣传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有关刊物的管理工作。

  (七)应急管理处。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订食品药品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风险监测工作,统计、分析相关信息,评价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状况,提出质量安全预警建议;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

  (八)举报投诉受理处。

  承担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拟订本系统举报投诉办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督办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办理、回复;承担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受理、流转等工作。

  (九)食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和保健食品的有关许可工作;参与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

  (十)食品流通监管处。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工作;参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

  (十一)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标准制定。

  (十二)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承担药品、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工作;承担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工作;承担进口药品及进口药材备案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十三)药品生产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授权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药材生产质量规范,承担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工作;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授权承担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再评价;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四)药品流通监管处。

  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指导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工作;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五)医疗器械监管处。

  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注册相关工作;承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审批工作;依授权承担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

  (十六)化妆品监管处。

  组织实施化妆品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事宜;依授权承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下设办公室(正处级),承担具体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19名。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5名(其中1名兼任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食品安全总监(副厅局级)、药品安全总监(副厅局级)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兼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食品药品安全稽查员(处级)6名。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有关规定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为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重庆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重庆市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重庆市卫生局会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方案。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重庆市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重庆市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重庆市卫生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重庆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

  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重庆市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重庆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重庆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重庆市公安局依法提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七)与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给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获知的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

  (八)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重庆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重庆市药品技术评审认证中心、重庆市医药科技学校、中国药业杂志社等事业单位,交由新组建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办发〔2009〕264号)废止。

  更多相关法规汇总请查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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