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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陕食药监发〔2014〕5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4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食药监发〔2014〕53号 发布日期 2014-05-04 生效日期 2014-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fda.gov.cn/CL0014/22246.html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用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用油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以品种监管为主的食品体制改革新特点,完善从源头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监管新举措,积极探索品种监管新路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全面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公众食用油安全的高度出发,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严格落实食用油产、供、销、用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对其实施严厉打击;确保全省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二、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作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一)生产企业

  1.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用油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原辅料进货验收及登记制度、生产过程质量监管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保证采购的原辅料进货渠道正规合法、生产工艺流程符合规定、出厂产品合格证明齐全、产品质量持续安全可靠。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不得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食用油; 2014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企业使用循环包装容器。

  3.产品标识除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外,转基因标识字体不得小于标识版面最大字符的2/3。

  (二)食用油加工小作坊

  1.食用油加工小作坊除原料产区、体现古老文化特色的、山区农民需要的外,不得再新开办。小作坊不得使用浸出法生产食用油。

  2.食用油加工小作坊要在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具备相应的加工场所及设备设施,保证其干净卫生、摆放有序。符合加工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

  3.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应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及销售台账。严禁使用变质的原料或非法添加,生产工艺流程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持续安全可靠。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食用油加工小作坊统一提供的包装物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要在其包装物粘贴简易标识,其内容最少需包括:备案编号、作坊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原料名称、配料成分、加工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委托加工、用原料换油也必须符合上述包装的规定。

  5.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加工产品,只能在加工现场零售,不得从事批发业务。

  (三)流通环节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其经营场所必须干净整洁。

  2.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生产者的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

  3.不得销售无包装、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等食用油。

  4.不得将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

  5.及时受理顾客投诉和搜集食品安全线索,并将其向生产者及时反馈,重大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餐饮、食品加工、机关学校食堂等消费群体

  1.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预包装(非循环包装)食用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使用来源不明、循环包装、无QS标志,无标签标识、超保质期、进货价格明显偏低的食用油。

  2.对废弃油脂、泔水油的去向负责,采用专用容器存放,建立处置台账,无资质企业不得回收废弃油脂。要与监管部门签订安全承诺书。

  三、监督管理

  围绕“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负首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三责制原则,强化食品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权力与责任相平衡、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食品监管工作机制,营造“职责清晰、高效运作、上下联动”的食品监管工作体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准确把握风险管控点。对于一般监管对象,采用常规检查方式,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原则,抓住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对于高风险(生产企业)、低信用等级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开展系统检查,投入足够的监管力量和检查时间,开展全面全过程检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监管部门对食用油生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小作坊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流通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加强机关学校食堂等监管,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于违反本指导意见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完善监管档案管理

  进一步密切日常监管与行政审批、案件稽查的工作衔接。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档案材料应有机整合,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档案,作为实施动态管理和落实监管职责的依据。档案中应保存完整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问题应有明确的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应有追踪落实的措施。所有监督检查报告、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数据、信用信息等都要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提高省、市、县监管部门之间、各职能处室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程度,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三)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地沟油”犯罪实行零容忍,并依法严惩,震慑不法分子,确保“餐桌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2〕1号),“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如符合以上所列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

  (四)构建投诉举报平台

  进一步推进12331投拆举报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集中接听登记、按职分转办理、定期反馈回访、应急指挥调度、信息汇总分析”的便民、高效、权威的投诉举报平台及食用油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日常巡查和受理群众举报,强化舆情监测。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健康消费食用油,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食用油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投诉。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五)加大对食用油产品的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监督抽检辖区各生产企业2个批次以上;对餐饮、食品加工、机关食堂等消费领域有针对性的实施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测,如对油炸食品加工及餐饮单位重点要进行苯并芘指标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管人员和专家会议,分析评估食用油阶段性风险,并向社会公示。对来源不明、感观异常、价格偏低或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食用油进行重点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责令停止销售、下架、召回、没收或罚款处理;

  (六)加大食用油监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围绕食用油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创新、食用油安全专项整治、大案要案查处等方面内容,加强新闻宣传,普及食用油安全知识,增强公众食用油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严格落实食用油企业首负责任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制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食用油质量安全形势,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对食用油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负首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食用油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食用油质量安全。对食用油市场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区,要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陕西省食用油加工小作坊备案登记生产细则 .doc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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