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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7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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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13〕28号 发布日期 2013-05-27 生效日期 2013-05-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3/6/10/art_13012_89021.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政策体系,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水平,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创造安全公平法治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3至5年的时间,全省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食品安全制度不断健全、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整体上走在全国前列。

  二、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

  (一)深入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围绕滥用食品添加剂、病死猪及私屠乱宰等肉品质量安全、问题豆芽菜、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二)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协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并加强对案件的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决的,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有案必移,并逐步实现部门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打击数,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三)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积极培育专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强化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资产品使用安全的监管。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和产地环境监管。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并加强证后监管,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抓好放心粮油、放心肉、放心菜、放心奶等食品安全工程建设。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逐步推进牛、羊、禽类等定点屠宰工作。

  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公告制度。强化食品加工小作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及小食杂店、小集贸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定点屠宰企业“放心肉”集中配送体系。进一步加强集体供餐单位的监管。大力开展“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抓紧制订三年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扎实推进“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至2015年末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规范弃置率达到100%。加强对小餐饮单位、农家乐餐饮业、农村聚餐的监管。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开展食品摊贩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疏堵结合、规范提升的原则,通过集中生产、统一配送、定点定时、连锁经营等模式,提升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和经营规范化水平。

  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工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查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种养殖基地的监督管理。整顿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开展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

  三、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13年底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负责人员,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验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内部质量控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培训。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制度。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专柜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四、改革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加强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强化协调联动,健全资源共享、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机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程序,建立舆情监控系统和专家定期分析研判机制。建立健全省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加强督查督办、暗查暗访和重大案件调查、处理及监督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整合食品安全监管存量资源,科学配置增量资源,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宣教等资源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整体能力。探索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程,有效提升区域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强化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破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建设。研究制订基层食品安全责任网络建设指导意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明确责任人员,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机制,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注重培训和指导,依托信息化手段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加强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快制订出台《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整合,研究出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建立部门食品安全标准会商机制。加强对企业制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指导,探索实施便民便企的备案工作程序和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研究制订省市县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对米面、蔬菜、水果、食用油、豆制品、肉类、水产品、乳制品、蛋类、酒饮料等大宗食品和高风险食品的抽样检验,突出重点项目,按规定及时公布抽检信息。积极推进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机构,避免重复建设。增强检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性。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序推进政府所属食品检验机构社会化。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组建食品安全综合检测中心。

  提升风险监测评估能力。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统一制订、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努力提高预警能力,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

  提升质量追溯能力。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要求,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全流程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逐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电子化台账管理,积极探索有承载种植养殖信息的标识物在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应用,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

  (四)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报告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完善应对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处置率达到100%。

  (五)加强企业道德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和诚信分类数据库,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示范性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至2015年,基本实现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电子化管理。完善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融资信贷、用地等方面予以限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实施“红黑榜”和“灰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实行违法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行业退出机制。

  (六)加强社会监督体系建设。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构建社会化监管新格局。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推进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监测中心建设,完善“96317”全省统一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规范化、便捷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引导和监管,充分发挥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功能。发挥消费者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引导、约束、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诚信经营。

  五、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细化明确各项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技术平台、科技研发等方面的投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精心准备,认真组织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宣传成效。

  (四)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以管理指标、评价抽检合格率、公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发展方式转变评价、社会发展评价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查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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