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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农村电商发展维护网络食品安全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6-06-12 生效日期 2016-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17_9852_5945436344.s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村电商的战略部署,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确保农村电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电商发展

 

  农村电子商务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促消费、扩内需,推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 省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农村电子商务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在全省大力推动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引导农村电商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我省农村电商产业健康发展。

 

  二、立足监管职能,高效服务农村电商发展

 

  (一)加强指导,规范电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立足监管职能,加强对农村电商的指导,规范农村电商平台提供者、网络食品销售者主体资格,确保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加工小作坊自建的网络销售平台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指导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农村淘宝店、村淘合伙人、合作贸易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电商食品销售者(以下简称网络食品销售者),利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食品的,应当指导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利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食品的,应当指导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健全制度,鼓励特色食品上线销售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研,针对“黔货出山”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立足省情县情,探索建立食品、食用农产品上线销售的相关制度。鼓励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食品销售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销售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加大宣传,推动农村电商健康发展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食品安全进村寨”、“电商进农村”等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和省有关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商等知识,提高农村电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正确区分电商和微商,提升农村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组织引导更多的农民从事农村电商,推进“黔货出山”,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加强引导,提升农村电商自律意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其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与进入其平台的食品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自律、监督、评价、培训等作用,提升农村电商自律意识,促进农村电商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农村电商食品安全

 

  (一)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农村电商食品经营底数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电商食品经营相关主体的排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电商平台供应商类型、特点、农村网络食品分销售点的数量、规模、品种、进货来源及产地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农村电商网络食品交易行为

 

  对农村电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重点检查农村电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农村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进行实名登记(个人需登记姓名及身份证号,保留身份证扫描件、复印件或照片),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是否审查其许可证;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是否立即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对农村电商食品销售者,重点检查农村电商食品销售者是否持有效证照经营、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是否向下级批发商出具合法有效销售凭证,以及所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情况。

 

  (三)加大抽检力度,确保农村电商食品符合标准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电商经营的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要依法采取下架、退市和销毁等后处置措施,重点查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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