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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 〔2013〕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4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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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 〔2013〕73号 发布日期 2013-08-14 生效日期 2013-08-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精神,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放心的配方乳粉,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乳粉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制定出台政策,形成部门合力,加大监管力度,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由于我省乳制品产业基础相对薄弱,个别从业者道德诚信和法律意识不强,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仍然存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将其作为抓好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全力打好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的攻坚战,增强消费者对我省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心,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建设“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落实以人为本、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监管,把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作为当前我省食品安全最重要的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与建制相结合,实现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坚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科学严格的制度标准、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使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使我省成为全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奶源管理。奶畜养殖者和奶站要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奶站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要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制度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生鲜乳质量管理,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引导、推进牛羊乳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检查和不定期巡查;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

 

  (二)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一是从企业许可、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环境控制和自主研发能力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条件,严格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二是提高准入门槛,全面推广粉状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规范认证,逐步实施认证管理。三是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和乳清粉等实施批批检验,确保原料乳(粉)质量合格。四是严格执行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销售记录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和产品可追溯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并有一定的保存期。五是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六是要有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三)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经营行为。一是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项审核和管理。二是应当将购入和销售列入政府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实行专柜专区销售,试行药店专柜销售。三是加强产品销售管理,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醒目提示;对当日保质期满的,应当立即下架退市;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的,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四是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四)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监管。一是严格执行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严禁进口未注册境外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二是在我省通关进口的国外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代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三是严格在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四是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我省境内分装。五是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六是西安海关凭商务部门签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严格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一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单位和进口商要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奶畜养殖者、奶站及生鲜乳运输企业出现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按照“谁饲养,谁负责,谁运输,谁负责”的原则追责。三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质量安全负责,严格落实生产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生产标准、工艺规范、质量控制、环境要求等组织生产,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和社会影响的,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追责。四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要对其经营行为负责,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和产品经营规范,出现经销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追责。

 

  (六)加强日常监管,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依法从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生产经营监管,确保质量安全。一是开展再审核再清理工作,按照新的许可条件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和再登记再审核行动,特别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等条件落后的企业,坚决予以淘汰。二是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核准。三是加强对生产企业保持许可条件、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的检验能力进行考核,主要是监督企业落实原辅料批批查验和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四是对生产企业的每一种产品及其配方和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必须提前申报。五是加强产品包装和标签管理,企业申请许可和调整产品品种时,必须申报产品包装的式样、颜色及标签,如果产品包装变化,必须提前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六是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借助电子信息化手段对产品从奶源到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跟踪管理,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七是向社会及时公布并实时更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口商和产品名录,包括产品包装式样和标签,便于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识别产品真伪。八是加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九是加强网络销售监管,规范网络销售行为。十是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查,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十一是完善和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加大监测频次,对监测发现的风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检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识、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羊乳配方乳粉中掺入牛乳或牛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走私行为;加大刑事案件的侦办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媒体和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处置。支持乳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宣传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统筹协调,负责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要认真检查国办发〔2010〕42号、国办发〔2013〕57号和陕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未到位前,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原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网,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作为对地方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加大政策经费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通过适当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等,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足额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检验检测、电子信息化管理、标准制定修订、应急处置及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确保经费投入。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统一发布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方面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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