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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14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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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16〕149号 发布日期 2016-12-29 生效日期 2016-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yn.gov.cn/yn_zwlanmu/qy/wj/yzbf/201701/t20170109_28113.html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标准是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6〕3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质量强省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政发〔2016〕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健全完善我省标准化体系,提升标准化总体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提升标准适用性、先进性和有效性为重点,利用“标准化+”效应,优化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加快标准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为我省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聚焦重点,服务发展

  紧贴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统筹推进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工作,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为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标准保障。

  2.完善机制,合力推进

  完善标准化推进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质监部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扶持和指导监督,引导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中介组织等共同参与标准化活动。发挥社会、企业、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标准实施监督的有效性,合力推动标准化社会共治,营造标准化发展良好环境。

  3.创新驱动,试点先行

  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激发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标准研究制定同步机制,促进科技研发、标准研究制定和产业发展一体化。鼓励、引导各行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力度,提高标准化效益。

  (三)发展目标

  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部署,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着力提升标准化发展的整体质量效益,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云南特色的标准化体系,标准先进性、适用性和有效性显著增强,标准化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大幅提升。

  ——标准化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优化标准化工作环境,完善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形成“统一管理、依托各方、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地方标准体系持续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富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地方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定周期,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及时开展标准维护更新。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力争每年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20项,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50项,全面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制定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协会标准)。

  ——标准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增强重点和优势产业实质性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活动的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标准研究制定能力、能够实质性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企业和标准化专家。力争在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信息、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得到有效提升,实质性参与国家乃至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引领重点产业、重点出口企业有效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强化应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试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在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等领域形成一批标准化示范试点企业和项目,力争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达到20个以上,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达到40个以上,示范效应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标准实施、监督和保障机制有力,标准化服务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标准化基础更加坚实。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布局更加合理,培育一支标准化骨干队伍,在重点优势领域拥有一批业内知名的标准化专家,每年培养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职称水平以上的标准化人才200名以上,标准化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发展需要。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扶持一批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标准信息服务能力力争西部领先,标准化研究、应用水平有较大提升并形成一批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清理转化强制性地方标准。全面开展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评估工作,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及转化,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进行整合修订。条件成熟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力争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优化整合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开展推荐性地方标准整合清理工作,对有关条款或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及时修订或废止。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明晰制定范围,结合我省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地方文化传统,在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文明、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加强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简化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缩短制修订周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标准立项评估,强化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的监督,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逐步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严格按照地方标准备案要求,及时备案地方标准。依托云南省标准化行政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标准档案管理。

  积极探索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探索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

  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制度,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加快制定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有关配套政策,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督促企业自觉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鼓励我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究制定和产业化协调发展。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创建知名品牌。

  (二)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

  完善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健全标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安排标准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通过召开重要标准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项标准宣贯培训、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等形式,提高标准实施覆盖面。

  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推动各级政府在制定法规、政策、规划时,积极引用标准和有效使用标准。促进各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运用行业准入条件、生产许可、合格评定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发挥行业组织和标准化技术机构作用,搭建多方参与平台,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推动形成标准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的联动机制,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广泛开展标准化知识普及教育,大力推动标准在全社会生产、服务、贸易、消费等各领域的推广和实施力度。

  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企业要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适应用户、市场需求,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有关标准化专业组织要积极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推动标准实施。

  以标准化示范试点为抓手促进实施。在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文明、社会事业及循环经济、高新技术等领域积极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美丽乡村、新型城镇化的综合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统筹规划试点示范项目布局,提升标准化试点示范水平,强化项目建设过程指导,强化有关产业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广示范试点工作成果。

  强化标准的监督。通过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等方式,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对标准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基础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对标准实施效果的监督评价,加快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研究机构等在标准实施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评价改进等各环节的监督,多方面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与监测,探索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畅通政府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出台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和处置办法,鼓励各类媒体、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权威、便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一站式”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与国家标准馆和中东部发达地区标准馆的馆藏资源共享,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消费者提供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动态等信息,为社会各领域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满足不同领域和层面对标准化信息的需求。

  统一建立完善云南省标准化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协同、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满足不同领域和层面的需求。

  按照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依托标准化信息资源库,开展标准资源的综合加工和深度开发,加强标准化研究、标准信息传递、产业标准专题数据库、标准化技术咨询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协调发展的有关政策,促进科技研发与标准研究制定同步,支持我省重点和优势产业的大型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等,深度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力争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前沿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及高技术等领域,积极主导国家重要标准研究制定。增强我省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鼓励具有技术优势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紧紧围绕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积极发挥标准化对“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的服务支撑作用,着力增强沿边开放经济带发展活力,开展对南亚东南亚国家技术法规和贸易政策的研究,系统收集有关强制性法规、产品计量、标准和技术等,并进行跟踪研究和对比研究,建立信息采集、加工和传递渠道。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等主要贸易国互通信息,积极开展标准互认工作。加强口岸贸易便利化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研究制定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结合我省小语种人才优势,围绕我省周边国家的重大工程建设,在优势产业领域开展“走出去”急需的国家标准翻译研究工作。成立南亚东南亚标准研究中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加强与周边国家开展标准化专家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引导和鼓励我省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对我省大宗出口产品重点目标市场国家与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分类跟踪研究,提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WTO/TBT)通报工作有效性,构建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快速应对体系,支持防控体系建设有关项目,建立健全我省《世界贸易组织技术壁垒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WTO/TBT-SPS)通报评议工作体系。大力推进云南省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建立我省技术性贸易措施专家库,加快开展国际标准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帮助出口企业了解国外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出口贸易和服务。

  积极参与东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在缅甸、老挝、越南等国家推广国内、我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选择适合上述国家地理条件的项目进行推介,以点带面,促进我省沿边贸易发展。积极与已成功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地区联系,进行交流、合作。支持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标准的研究,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注重物流标准与其他产业标准以及国际物流标准的衔接,探索现代物流标准国家间互认、互用。

  (五)加强标准化工作基础能力建设

  提高标准化科研机构研究水平。紧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增加标准化研究经费投入,鼓励科研机构承担标准化科研项目,提升集标准研究、制定、应用与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科研和服务能力,提高标准化理论方法、规划政策的研究水平。优先开展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化理论、方法、政策研究,重要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产业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研究等工作,提高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水平。

  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落实国家“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工程”,推进标准化学科建设,支持更多高校、研究机构开设标准化课程,开展有关学历教育,设立标准化专业学位,推动有关标准化普及教育。加大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培养和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标准化人才需求。

  强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增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建立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和奖惩退出机制。

  (六)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以标准制定支撑服务和标准实施保障服务为重点,积极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公益类标准化研究机构、社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社会力量,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面向社会开展标准研发、标准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咨询、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化能力提升、标准化宣贯培训、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定制化专业服务,提升工农业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标准化水平,提高标准化专业组织的咨询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化服务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建设重点

  (一)高原特色农业标准化

  突出高原粮仓、特色经作、山地牧业、淡水渔业、高效林业、开放农业,以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和产业体系为重点,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走适度规模、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之路。在构建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中,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国家级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小巨人打造、现代种业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林下经济发展、高标准农田等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率先开展标准化生产,加快高原特色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原特色农业地方标准体系。

  (二)传统优势产业标准化

  按照转方式、调结构,加大产业优化升级力度的要求,围绕实施工业强基工程,以烟草、冶金与化工、机械与电工、材料、消费品、食品、宝玉石等产业为重点,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工业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围绕国家“消费品安全标准化工程”建设,健全完善工业标准化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

  落实国家“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化工程”,以现代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为重点,制定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研究制定关键技术标准,显著提升智能制造和装备制造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全力推进特色产业规模化,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云南品牌。

  (四)服务业标准化

  落实国家“中国标准走出去工程”,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以交通运输、物流、旅游、餐饮、科技服务等为重点,建立健全我省重要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全面开展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引领和支撑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多式联运、信息交换、交通运输评价等标准的研究制定。落实国家“现代物流标准化工程”,系统推进物流标准研究制定、实施、监督、国际化等各项任务,满足物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以推进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变为重点,推进“旅游+”融合发展,加大对旅游公共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我省旅游服务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旅游餐饮服务标准体系。

  (五)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标准化

  加强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化工程”,加强重大生态和环境标准研究制定与实施,加快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研究制定,以有效降低污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生态文明与循环经济标准体系。

  (六)社会事业标准化

  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以基本社会服务、城镇建设、教育与文化、体育等为重点,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工程”,建立层次分明、科学合理、适用有效的标准体系,基本覆盖新型城镇建设各环节,满足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七)新农村建设标准化

  围绕着力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水平,积极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和社会管理等标准的研究制定,建立新农村建设标准化体系。

  (八)政府管理标准化

  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点,固化和推广政府管理成熟经验,探索建立政府管理标准化体系,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公共服务供给、执法监管、政府绩效管理、电子政务等领域标准制定与实施,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标准化法制体系

  在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修订和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形成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标准化法制体系,夯实标准化法治基础,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标准化体制机制创新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标准政策制定、监督保障职能,进一步健全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标准化联席会议,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发挥调动各地各部门标准化管理的主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标准化工作共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标准化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工作考核,推进任务落实。

  紧密结合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尽快结合实际完善地方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地方标准的定位、制修订程序、实施及评价等要求,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标准化宣传工作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就,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围绕改革方案出台、规划发布实施、标准化法修订等专项工作,开展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强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食品、重要消费品、节能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宣贯,努力营造人人关注标准、人人了解标准、人人崇尚标准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标准化意识。

  (四)强化政府支持与资金投入和奖励力度

  完善促进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完善有关产业、科技、经费保障、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畅通科技项目产出标准的渠道。

  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各级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对标准化资金的多元化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行业和地方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利用“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评定等方式,鼓励标准创新,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项目承担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公益性组织、企业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地各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推进实施,将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重点的责任分解和落实细化到年度工作中,将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适时开展本意见实施的效果评估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实施进展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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