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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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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11〕31号 发布日期 2011-09-28 生效日期 2011-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全省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现代农作物种业资源整合,推进良种培育推广,加快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企业主导、产学研相结合、扶优扶强的原则,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农作物种业投入,强化市场监管,加快资源整合,快速提升我省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监管为保障、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带动我省农作物种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以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等科研单位为核心建设基础性、战略性、公益型的农业高新技术创新中心和大型、综合性农作物种质抗逆、抗病虫技术评价中心;以国家级种子龙头企业为核心打造国内一流商业型的现代种业产业研发中心;整合跨区域商业化育种科研集团2—3个,嫁接跨所有制科研育种联合体4—5个;培育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突破性优良品种10—20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5%;建立综合型现代农作物种业基地1个;建成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优势种子生产基地50万亩;培育上市种子企业1—2个,形成大型农作物种业骨干企业3—5个。其中,到2015年,培育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突破性优良品种5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1—2个;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更新更换1次;主要粮食作物种子商品化率提高到97.6%;农作物品种对农业增产的贡献率提高到45.0%。

  二、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重点任务

  (一)确立农作物种业科研先导地位。省内从事主要农作物育种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以“先整合后嫁接”的方式与省内大型种子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同时建立省级现代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创新中心和种质抗逆、抗病虫技术评价中心,重点开展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全局性、服务性研究,进一步加大对种质资源搜集、保存、评价、鉴定、遗传资源的改良和种质创新,加强对即将在生产上投入使用的新品种抗性评价。加快建设现代农作物种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积极推进玉米国家工程实验室(沈阳)项目建设,开展玉米种质资源收集与利用、分子育种技术创新、低含水率和密植抗病抗逆品种培育等方面的研究,进一步提升玉米培育技术水平。

  (二)推进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创新。按照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要求,对我省在全国具有竞争实力的玉米、水稻、瓜菜三大重点作物的育种科研力量进行优化整合,强化基础性、公益性、高新技术等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形成优良品种培育、技术示范推广一体化的种业科研创新体系,增强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整体实力。

  (三)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大型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研发中心。鼓励种子企业按照市场化、企业化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整合社会科技与市场资源,与国有科研机构实行战略合作,走“育繁推一体化”的种子产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基础性研究以公益性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体、商业化育种以企业为主体的种业科研新体制。力争用5—10年的时间,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种业科技创新队伍,集聚一批站在国内外种业科技前沿的科学家和领军人物,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种业企业集团,强化种业企业在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瓜菜等商业化育种领域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国有科研机构为种子企业发展提供新品种创新的科技支撑,种子企业为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实现“事企脱钩”。

  (四)加强农作物种业人才培训。加强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农作物种业相关学科和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农作物种子行业专业学科建设,依托农业高等院校建立健全种子行业专业学科体系,提升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教学和科普资源,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我省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五)扶持种子企业做大做强。严格企业市场准入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优化、调整种子企业布局,以企业兼并、重组、股份制等形式,整合基地、人力、设备等种业资源,提高种子市场集中度。支持行业外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领域。鼓励种子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优势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民族种子企业。

  (六)提升种子基地生产能力。科学规划我省种子生产区域布局,依据不同作物生态适宜区域建立优势种子生产保护区,重点建立玉米、水稻、瓜菜种子生产保护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和轮作倒茬外,不得改变种子生产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做好优势种子繁育基地的规划建设与用地保护。鼓励种子企业、科研单位采取土地流转长期租赁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和海南南繁育(制)种基地,其中重点建设玉米优势种子生产基地20个、水稻优势种子生产基地10个、瓜菜优势种子生产基地10个、杂粮优势种子生产基地5个和1个省级海南农作物种子质量纯度种植鉴定田,种子基地面积达到50万亩,年产种量稳定在2亿公斤以上。加强优势区域种子生产基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种子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证良种供应数量充足、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七)建立救灾备荒种子分级储备制度。在现有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级种子储备体系,主要储备当地农业生产常用种子和补改种种子。将各级种子储备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增加对种子储备的投入,新建农作物备荒救灾种子恒温储藏库和低温储藏库各1个,重点储备短生育期大宗粮食和瓜菜作物种子以及原种、亲本种子,每年贮备各类农作物种子200万公斤以上,保障全省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种子储备任务通过招投标方式落实,“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主动参与投标。

  (八)严格品种审定(备案)制度。发挥品种试验、审定(备案)工作的引导作用,确立品种改良方向,提高审定品种品质、产量和抗逆水平。发挥试验、审定(备案)工作的决选作用,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保护测试、品种真实性检测和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以及品种跨区引种行为,统一鉴定标准,提高品种审定(备案)条件。强化品种审定前试验评价能力和推广风险评估能力,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农业科研院所为依托,重点建设农作物品种核心试验站点5个、品种综合试验站点18个、品种专业试验站点10个、品种特性鉴定站点4个以及1个品种标准样品库,年承试能力达到1500个品种左右。设立科学的试验和审定标准,落实审定委员专家库制度,提高品种审定质量和水平,建立品种退出常态机制。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优良品种展示、示范工作,重点建设20个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品种定向推广,每年向社会推介各类优良农作物新品种30—50个。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

  (九)增强市场监管能力。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实行专家审查、集体和议制度,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许可,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强化种子执法技术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转基因检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项目建设,依托省级种子质量检测中心,建设省级品种真实性DNA和转基因检测中心1个、市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分中心7个和粮食主产区县级种子监督检测综合站36个,开展种子转基因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纯度生物分子学快速检测,年种子样品检测能力达到3万份。进一步明确农业、公安、工商、质监行政部门的种子执法分工,避免出现多头执法情况。加大种子基地和种子直销直送、工厂化育秧销售等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实施企业经营资质年度检查和种子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扩大企业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范围,对抽检样品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等行为。强化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和审核工作,加强瓜菜等作物对外制种监管,防止优良种质资源外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增进种业国际合作交流。广泛开展国际间种业培训、交流和合作,组织种业从业人员赴种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考察、培训交流,为推进我省农作物种业改革创新创造条件。发挥辽宁地缘优势,鼓励和支持优势种子企业开展种子进出口贸易,开拓国际国内种子市场。进一步规范外资在我省从事种质资源搜集、品种研发、种子生产、经营和贸易等行为,做好外资并购境内种子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三、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国家种子工程规划,编制推进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根据规划调整和优化农作物种业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突出培育先进的种子研发、生产、推广体系,知名品种、品牌,有影响、有地位的种子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支持、配套安排、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逐步加大企业育种投入。按照资格认证、定期复审、优进劣退的原则,统筹科研资金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高端人才,并购优势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各级政府对企业科研用地给予支持,改善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建设现代农作物种业基地,形成集基础研究、科技开发与应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为一体的现代化良种产业园区,集中力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种业“航空母舰”,全面提升我省种业发展水平。

  (三)加大对农作物种业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集中财力,集约项目,确保今后10年,全省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农业财政投入增长幅度;全省农作物种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重点加强农作物育种创新、品种测试、新品种展示示范、种子质量检测和种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品种资源收集评价利用和生物育种方法等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水平,完善海南育种基地功能,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品种测试试验评价体系、科学公正的品种展示示范推介体系、快速有效的种子检验检测体系和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全省农业节水滴灌等基础设施项目要重点保障种子生产和新品种展示示范建设需要。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商业化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对在种质资源创新、育种技术创新和品种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加强农作物种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研人员从事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研究创新的积极性。

  (五)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鼓励科技资源向企业合理流动。建立、强化和完善人才培养、激励、流动、评价制度,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进入企业科研人员的户籍、职称和保险问题。允许省内科研教学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采取停薪留职等多种方式进入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可保留其编制、事业身份和退休后待遇。

  (六)落实种子产业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免征增值税。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推繁一体化”种子企业,在税收、信贷、种子基地建设、科研项目、品种审定(备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优先对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加大高效、安全制种技术和先进适用制种机械的推广使用,将“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所需制种机械优先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种子收储政策,鼓励引导相关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的保障措施

  (一)推进种业管理法制化进程。适时修订、完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种子法规、规章,制定适度超前、可操作性强的配套规章,清理不适于种业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种子生产基地认定等规范性文件。改进和完善品种测试、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逐步建立种业保险制度、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核制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深化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序列。强化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种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及管理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由省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任副组长,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农发行辽宁省分行、省农业科学院、沈阳农业大学、省种子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由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各市、县(区、市)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推进、落到实处、早见成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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