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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17〕73号 发布日期 2017-08-24 生效日期 2017-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haanxi.gov.cn/gk/zfwj/89494.htm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转变屠宰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为方向,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测控制体系为抓手,全面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水平。到2020年,在全省建设一批设备先进、产业链长、管理现代、品牌知名的大型畜禽屠宰企业,牛、羊、禽集中屠宰稳步推进,畜禽屠宰能力进一步增强,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优化产业布局。按照控制数量、提质升级的要求,综合考虑城乡建设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引导养殖主产区发展屠宰加工业,在肉品主销区规划建设分割加工中心,减少活畜禽跨区域长距离流动。加快建设屠宰行业冷链配送体系,逐步形成现代加工企业跨区域流通和本地企业供应并重的产业布局。

 

  (二)加快转型升级。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完善新建畜禽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依法严格规范准入门槛。按照国家屠宰企业设立标准,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等,鼓励扩建新建一批有稳定畜禽来源、有深加工工艺、有冷链配送系统、有产品品牌、有直营门店,年屠宰猪100万头、羊50万只、牛10万头、禽3000万只以上的大型屠宰企业。鼓励屠宰企业、屠宰场点兼并重组,加快小型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和升级改造。

 

  (三)加强清理整顿。加强属地管理,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责任。加大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力度,坚决关闭环保不达标和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屠宰企业。对连续停产180天的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撤销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加强屠宰企业环境治理,严格执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格执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牛、羊屠宰企业的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标准化水平。推广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技术,优化工艺流程,强化质量控制,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屠宰质量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屠宰企业在屠宰加工、检测检验、质量追溯、冷链设施、副产品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改造升级,全面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标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导大型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鼓励屠宰企业采用“厂场挂钩”、订单生产、建设养殖基地等方式,推进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五)实施品牌创建。加快实施肉品品牌创新战略,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引导屠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影响大的知名品牌。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和保护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发展肉品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构建现代营销体系。鼓励屠宰行业发展电子商务,规范肉品网络经营行为。

 

  (六)加强行业监管。以小型畜禽屠宰场点为重点,加强“代宰”企业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代宰”协议制度。严格落实临床健康检查和检疫证明、耳标佩戴等规定,严禁屠宰病死生猪、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规程,落实入场查验登记和出场记录制度,坚决将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消除在屠宰环节。坚决禁止病害猪及其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向市场或加工场所。

 

  (七)落实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要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全程质量安全防控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加强检测检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检测检验制度。完善重点环节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强化监测预警。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屠宰行业舆情信息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规模以上屠宰企业的生猪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等数据的统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健全屠宰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和信息采集体系,完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扩大屠宰统计监测范围,优化统计样本,强化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建设。发挥屠宰行业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屠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创新屠宰监管机制,推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严格落实屠宰厂监督检查制度,扎实开展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实行 “双随机”和飞行检查制度,构建以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屠宰监管体系。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依法严惩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制售注水肉和添加“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农业、公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检查和案件协同查处通报机制。农业部门是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的职能部门,要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屠宰环节检验检疫,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规定进行处理;监督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规定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猪肉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加强生鲜肉批发、零售经营等相关监管工作。

 

  (十一)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将畜禽屠宰监管、升级改造、追溯系统、检疫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和补助政策。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切实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支持建设屠宰行业监管技术体系和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支持屠宰企业在屠宰加工、肉品品质检验、冷链设施、副产品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改造升级,支持屠宰企业发展冷链、跨区域销售网络和品牌建设,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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