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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商发〔2017〕1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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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黑商发〔2017〕128号 发布日期 2017-04-20 生效日期 2017-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17年4月20日

 

  黑龙江省关于促进商贸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黑龙江省商贸物流业发展,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42号)、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现就推进黑龙江省商贸物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着力建立和完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商贸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推进商贸物流要素聚集,提升商贸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黑龙江省经济结构转型、产业集聚扩张和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政府推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以及政府在规划、投入、标准推广、市场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运作、行业自律的良好局面。

 

  2、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统筹我省区位交通条件、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城市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口岸发展情况,选择重点领域,突出抓好商贸物流网络空间布局、品牌企业培育等重点工程,带动和促进商贸物流科学发展。

 

  3、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大力推广应用物流新技术、新设施、新装备,创新商贸物流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管理模式,以创新调结构,以创新促转型,以创新求发展,以创新确保商贸物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发挥优势,典型引导。充分发挥我省地处东北亚中心地带和对俄沿边优势,在推动商贸物流业务分类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商贸物流试点、示范园区的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影响,有序推进商贸物流体系建设。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布局合理、便捷高效、安全有序的商贸物流服务体系。商贸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商贸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5%左右,全省商贸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5.5%左右。商贸物流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培育形成一批规模较大、主营业务突出、辐射范围广、技术水平高、模式先进、服务优质、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商贸物流网络体系进一步完善,构建国内外物流市场、物流节点城市群与边境口岸分拨、区域分拨和城乡配送体系相互贯通的商贸物流网络体系,商贸物流集聚发展的效益进一步显现。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共同配送发展,提高商贸物流社会化水平。

 

  1、推动商贸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邮政管理局)

 

  2、大力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以哈尔滨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为依托,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示范工程。依托专业化物流企业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市场入驻商户等共同配送;依托物流园区推广配送班车,开展干线与支线结合的城区集中配送;鼓励连锁商业企业通过统一采购、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配货、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所属门店和社会网点实施统一配送;在医药、食盐、烟草、农资和危险化学品等领域推广商品品类专一、设施设备专用、人员专业和全程跟踪、控制与监管的专业化配送模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邮政管理局)

 

  3、逐步推进城乡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按照层级合理、规模适当、需求匹配原则,引导和鼓励传统仓储企业、连锁商业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在城市周边、商贸业集聚区、批发市场附近,重点培育100个快速消费品、医药、食盐、烟草、农资等城乡配送中心,其中大型公共配送中心20个、连锁商业配送中心50个,专业配送中心30个。(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

 

  (二)推动商贸物流组织模式创新,提高商贸物流专业化水平。

 

  1、加快生产资料物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传统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物流企业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整合内外资源,增加信息、交易、加工、配送、融资、担保等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依托毗邻的能源基地、大型工业企业及专业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有序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产业适度集聚。整合农村农资流通和配送网点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农资物流配送网络。在全省重点培育30个大宗商品专业物流中心,其中能源物流中心、重要生产资料物流中心和生活资料物流中心各10个。(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

 

  2、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鼓励物流、快递、商业等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商贸物流园区、专业物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资源,与电子商务企业融合发展。根据我省电子商务市场细分结构、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市场和网络零售市场、网络购物市场分布等情况,加快建设社会化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加快完善电子商务物流园区(基地)、快递转运分拣中心的自动化仓储、分拣、区域调拨、快速补货、电子数据交换、货物跟踪、信息服务、电子支付、物流金融等一体化服务功能。重点培育5个电子商务物流园区(基地)、10个电子商务快递转运和分拣中心、3000个左右末端配送点。以哈尔滨、大庆为重点,推进实施电子商务物流示范工程。通过社区、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收发室、县乡镇村“三农”服务站、校园、网订店取、网订店送、宅配、智能自提柜等配送模式,完成末端最后一百米配送。鼓励和支持一批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通国际专线物流和快递业务,建立海外物流基地、分拨中心等仓储配送网络,提供运输、仓储、分拣、包装和本地派送等一站式服务,增强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能力,提高国内外电子商务配送的准确、快速、个性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科技厅)

 

  3、积极推进冷链物流建设。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服务企业改造、新建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根据我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和药品生产规模与布局、居民消费水平、消费习惯、区位交通条件和冷链物流需求规模,在肉类、水产品、果蔬、速冻食品、乳制品、医药等主产区和销地市场,重点培育100个冷链物流企业,其中冷链物流园区和跨区域冷链物流仓储配送中心10个、农产品冷链批发市场30个,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30个,批发零售冷链物流企业30个。鼓励和支持发展 “农超对接”直采直供等农产品、药品产供销一体化冷链物流联盟组织。支持各类企业建设预冷、运输、储存、加工、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完善流程管理和标准对接。支持建设冷链商品低温配送处理中心、全程温控可追溯信息系统、冷链物流监管和查验设施,率先实现肉类、水产品和医药等重要冷链商品从生产流通加工源头到综合超市、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超市、菜店、便利店、医院、药店和消费者的全程冷链物流“无缝衔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上下游衔接、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标准健全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提高冷链流通率和行业监管水平,减少污染,降低损耗,确保产品质量和居民消费安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农委、省食药监局、省工信委)

 

  (三)推动商贸物流企业发展,提高商贸物流业组织化水平。

 

  1、加强商贸物流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商贸物流园区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引进工商、税务、金融、供应链设计、管理咨询、法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企业,打造统一管理、政府一站式服务和商品展示、信息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诚信安全、政策支持等服务支撑平台。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周边公路、铁路配套,建设水、电、路、网、通信、多式联运设施;完善技防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推广物联网、可视化、货物跟踪等物流新技术,应用立体仓库、甩挂运输等绿色节能环保设施装备,提供商品集散、仓储、流通加工、物流配送、检验检测、批发交易等一体化服务,吸引中小物流、快递、制造、贸易等各类企业入驻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商贸物流园区实施认定、树立标准,逐步形成定位准确、功能齐全、模式先进、特色突出、管理高效、辐射带动作用较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新型商贸物流园区网络体系。到2020年,建成10家左右年经营收入超10亿元的综合商贸物流园区、15家的专业商贸物流园区,形成5家具有全国知名度的商贸物流示范园区,2-3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贸物流示范园区。其中,货运服务型商贸物流园区5个;生活服务型商贸物流园区10个;生产服务型商贸物流园区10个;口岸服务型商贸物流园区5个;综合服务型商贸物流园区3个。(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2、大力培育商贸物流企业。鼓励和支持商贸流通、商贸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兼并、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扩大经营规模,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服务商、供应链管理服务商。重点培育100个商贸物流企业,其中运输企业10个,仓储企业20个,供应链管理企业20个,货运代理企业20个,第四方物流和综合物流企业30个。鼓励和支持仓储、运输等第三方物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拓展服务功能,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面向更大范围布设网点,提高一体化、网络化服务水平。深入推动制造业与商贸物流业联动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释放物流需求。提高商贸物流企业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发挥好商贸物流业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中小商贸物流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提供专业化协作配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物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邮政管理局)

 

  (四)推动国际物流发展,提高商贸物流国际化水平。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机遇,结合黑龙江“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重点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口岸物流基础设施和国际货运枢纽建设,开展务实、高效的区域物流合作,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以牡丹江、黑河、绥芬河等边境口岸为重点,充分发挥绥芬河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培育发展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的国际物流园区(基地)、专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快递转运中心,提高国际采购、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和集散分拨配送能力。鼓励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合作。培育和引进一批国际货代企业,促进海外服务网络建设,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外贸运输代理主导权控制能力和规模化水平。努力打造连接俄罗斯、欧洲地区,辐射蒙古东部腹地、面向东北亚的商贸物流网络,推动国内外商贸物流网络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

 

  (五)推动商贸物流信息化建设,提高商贸物流信息化水平。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物流信息化标准,鼓励和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系统,推动物流信息采集标准化、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整合行业资源,探索建设装备制造、石化、煤炭、汽车、农产品、医药等专业物流信息平台,推动能源、大宗商品和特殊商品专业物流信息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基础较好、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的企业投资建设全省商贸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集成物流信息服务、电子商务、供应链融资、电子政务、信用评价等综合服务功能,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企业开放互联,推进全程透明可视化,打通物流、制造、商贸、金融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商贸物流信息链,形成技术接口标准统一、服务管理规范的智能化、一体化网上供应链系统,推进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数据共用,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联盟合作共赢的长效机制,提高商贸物流需求与供给的匹配效率,解决生产、流通和消费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交易成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

 

  (六)推进商贸物流新技术应用,提高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鼓励商贸物流园区(基地)和企业推广应用集装单元、自动化立体仓库、自动分拣等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先进物流设施装备,应用条形码、射频识别、电子订货、库存控制、电子数据交换、移动通信、北斗导航、云计算、大数据、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车辆调度等现代物流技术,提高商贸物流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重点培育一批应用物流新技术示范企业,率先推广应用射频识别等物联网技术,建设库存控制、冷链物流全程温控可追溯信息系统等现代物流管理系统。鼓励商贸物流园区(基地)、企业和有关方面采用标准化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重点培育一批商贸物流标准化示范企业,率先推广应用城乡配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物流和商贸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重点领域物流标准,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要求的1.2m×1.0m托盘,逐步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探索建立地方商贸物流标准体系,逐步推进企业标准、地方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衔接统一,提高商贸物流标准化水平。支持商贸物流服务、诚信、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把商贸物流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健全商贸物流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处室,加强人员配备,落实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队伍的协作配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重大问题。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调研统计、政策建议、反映诉求、评估认证、专业评价、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工信委、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海关等)

 

  (二)统筹规划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部署,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和商贸物流园区建设,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商贸物流园区,大力培育现代商贸物流配送企业,构建区域分布科学、功能完善,符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商贸流通相适应,高效通畅的商贸物流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工信委、各市(地)政府)

 

  (三)合理规划用地。把商贸物流产业基础设施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按照我省《黑龙江省商贸物流园区发展规划》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节点城市和园区布局,各地要加快制定商贸物流发展用地控制性规划。(牵头单位:省住建厅。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各市(地)政府)

 

  (四)加大财政扶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突出重点、集中配置”的原则,优化使用结构,着力培育壮大商贸物流龙头企业,加大对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商贸物流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力。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给予必要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厅。配合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

 

  (五)建设诚信体系。规范商贸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经营秩序,反对地方保护、消除区域封锁,查处价格欺诈、服务以次充好、虚假仓单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商贸物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激励惩戒机制,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支持鼓励和宣传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工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秩序、诚信缺失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营造诚信正能量。(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六)优化政策环境。对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或在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的小型城市配送车辆在中心城区放开通行限制,并设置专用停靠泊位;对满足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且其货物装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商贸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推进物流业与金融业两业融合,发展供应链金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金融办)

 

  (七)组织示范创建。深入组织全省商贸物流示范创建工作,选择部分城市和重点企业进行试点示范,以推广城市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先进配送模式、推广应用标准化托盘、建设商贸物流专业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突破口,推进商贸物流技术、管理、业态和服务创新。宣传推广试点示范城市及企业成功先进的模式、经验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的引领带动作用,力争在城乡配送、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省商贸物流快速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八)强化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全省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和商贸物流园区规划,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一批商贸物流培训基地。会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启动“商贸物流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将商贸物流发展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体系,定期考核重点工程建设进展和工作推进情况。(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

 

  (九)完善统计体系。完善商贸物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划分商贸物流业统计的行业类别,建立全省商贸物流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和商贸物流发展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商贸物流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进一步提高物流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统计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交通厅、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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