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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设立10亿元规模畜牧业发展基金,支持养猪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1 16:47:41 来源:互联网

“到2021年底,力争全省生猪出栏量达到1400万头(比当前增加540万头),生猪自给率达到70%以上,培育30个左右年出栏10万头以上的现代化猪场(养殖基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为引领,打造一批标杆企业,构建绿色安全、生产高效、环境友好、布局合理、产销协调的生猪产业格局,走出一条富有新时代浙江特色的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路子。

 

《意见》明确,在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养殖主体可自行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对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场(空栏场),鼓励其及时补栏;对因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而暂时停产的规模猪场,督促加快整改,尽快恢复生猪养殖。全面开展已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自查,对于超出有关规定范围划定的要立即整改。

生猪养殖用地应保尽保。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安排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安排指标。如涉及配套建设用地、需对土地利用总规进行修改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废园地、荒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原有畜牧用地安排生猪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猪养殖占用农用地(不含永久基本农田)的,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审批,取消附属设施用地规模15亩上限规定。养殖用地,由养殖场(户)与乡镇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方式获得。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多层猪舍。

《意见》要求,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省财政安排和整合专项资金实施综合奖励政策,重点对新、扩建的规模猪场和生猪调出县实行综合奖励。其中,对今年8月至2021年底新建、扩建的万头以上规模猪场,按每出栏万头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中央和省级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自今年7月至2021年底引进种猪的,每头补贴500元;在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的基础上,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一定时间段内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资金贷款,还有1%的贴息补助;支持重点县强化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移动应急处理体系。对养猪场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的,纳入购机补贴范围。省里设立10亿元规模的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题基金,支持大型现代化养殖场建设和生猪全产业链发展。

《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养猪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扩大生物活体资产抵押贷款试点。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贷担保服务,免收今年8月至2021年底的贷款担保费。自今年6月起,将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1000元提高至1500元,育肥猪保险保额从600元、900元分别提高至900元、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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