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牲畜耳标质量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工作;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为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按规定申领牲畜耳标,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 二、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查 各地要加强牲畜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牲畜耳标质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采购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耳标外观、字迹附着力、强度、高温结合力等主要质量指标,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格对牲畜耳标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落实牲畜耳标属地管理责任,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识读器设计和生产管理,做好耳标的编码、二维码生成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在产地检疫中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养殖档案是否相符;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格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牲畜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相符;在屠宰前严格查验、登记牲畜耳标,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回收牲畜耳标,做好保存、销毁及信息上传等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畜禽标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牲畜耳标信息化支撑工作。 四、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牲畜耳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转让、伪造、变造牲畜耳标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重复使用牲畜耳标、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牲畜耳标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重复使用牲畜耳标以及通过转让等不法手段获得的耳标从事“炒猪”活动的,以及为“炒猪”等行为提供耳标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关于督促养猪场(户)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牲畜耳标质量,规范牲畜耳标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牲畜耳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推动养殖场(户)充分认识加施牲畜耳标对于提升生产管理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作用,自觉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工作;督促养殖场(户)按规定规范做好牲畜耳标加施和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为耳标脱落和严重磨损、破损的牲畜加施新耳标,确保拟出栏牲畜的耳标加施符合要求;指导养殖场(户)按规定申领牲畜耳标,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
二、开展牲畜耳标质量检查
各地要加强牲畜耳标质量管理,在牲畜耳标采购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督促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强质量控制,保证牲畜耳标质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本地区已采购的牲畜耳标质量检查工作,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质量检查,重点检查耳标外观、字迹附着力、强度、高温结合力等主要质量指标,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我部畜牧兽医局。
三、严格对牲畜耳标生产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落实牲畜耳标属地管理责任,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识读器设计和生产管理,做好耳标的编码、二维码生成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牲畜耳标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建设,严格执行牲畜耳标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在产地检疫中严格查验牲畜耳标加施情况,核对加施的牲畜耳标与养殖档案是否相符;在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严格查验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核对牲畜耳标与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相符;在屠宰前严格查验、登记牲畜耳标,督促屠宰企业按规定回收牲畜耳标,做好保存、销毁及信息上传等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畜禽标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牲畜耳标信息化支撑工作。
四、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牲畜耳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转让、伪造、变造牲畜耳标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重复使用牲畜耳标、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牲畜耳标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处罚;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牲畜耳标、重复使用牲畜耳标以及通过转让等不法手段获得的耳标从事“炒猪”活动的,以及为“炒猪”等行为提供耳标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