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安全网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2015-0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sn.scfda.gov.cn/CL2869/97225.html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版权所有: 云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云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云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