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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9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93号
发布日期 2015-11-11 生效日期 2015-11-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糖企业自产氧化钙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5〕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钙》(GB 30614-2014)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包括自产自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氧化钙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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