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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有关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2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8-25 生效日期 2015-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国家认监委2009年、2011年相继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以来,HACCP体系认证在规范食品企业管理、加强政府监管、促进进出口采信、提高消费者信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HACCP认证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HACCP认证机构的专业水平,方便社会公众和政府监管部门对HACCP认证组织生产的产品的辨识和追溯信息的查询,使通过HACCP认证组织生产的产品获得更广泛的采信基础,突出HACCP认证的过程要求和产品特性,现将完善HACCP认证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专项HACCP审核方案要求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认证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方案。认证机构实施HACCP认证(包括乳制品HACCP认证)需制定HACCP专项审核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生产特性、目标市场相关法规标准、市场需求和监管采信需要等因素。为体现具体产品的特性,专项HACCP审核方案应考虑满足ISO/IEC 17065的要求。

 

  专项HACCP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方面内容:

 

  1.专项HACCP审核方案应当考虑各相关方的具体需求确定具体产品的检验验证要求,明确产品检验的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和判定依据。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为相关方采信提供必要信息。

 

  2.专项HACCP审核方案应当根据相关方的需求制定必要的可追溯要求。获证组织需及时向认证机构报送获证产品每个批次的追溯信息,可包括认证证书信息、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加工参数、检测报告、进口商信息、出入境口岸等。认证机构应建立并维护相应的追溯信息系统,向相关方提供公开的查询途径。

 

  认证机构制定的专项HACCP审核方案应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并随认证证书信息上传到国家认监委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二、标志使用

 

  1.HACCP认证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HACCP认证标志标有中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字样和英文“HACCP”字样。图案如下:

 

  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

 

  2.已实施HACCP专项审核方案并获得认证的,在使用统一的HACCP认证标志时,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批次内与HACCP认证证书编号同时使用,并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3号令)的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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