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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2017-07-14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2004]206号
发布日期 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7-07-14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对进口大米品质进行检验的复函》的通知(质检办食[2004]20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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