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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5年第6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第61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生效日期 2015-05-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苹果获准出口美国。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苹果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鲜苹果输往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公告61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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