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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5〕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函〔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01-06 生效日期 2015-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家禽屠宰及屠宰检疫操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肉品品质检验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家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由你省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家禽屠宰工艺和屠宰同步检疫

 

  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范》(GB/T19478-2004),家禽屠宰后应当立即摘除内脏,逐只检验内脏和体腔,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同时,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规定,官方兽医应在家禽入场后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根据屠宰量按规定比例抽样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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