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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名称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5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531号
发布日期 2014-10-24 生效日期 2014-10-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名称的请示》(鲁食药监发〔2014〕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同意你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变更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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