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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函(农办农函[2014]1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国卫通〔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9 生效日期 2014-08-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关于对经营专供出口农药产品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苏农法〔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在国内市场经营农药登记证为专供出口农药产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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