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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农办医[2014]3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办医[2014]38号
发布日期 2014-07-14 生效日期 2014-07-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3日,我部发布了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207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切实做好《公告》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违法案件查处材料报送工作,依法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制售假兽药、违法添加其他成分是严重违法行为,影响兽药质量、威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做好兽药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兽医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兽药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涉嫌存在兽药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查处,并严格按照《公告》规定实施从重处罚。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一律将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我部兽医局,以实施吊证、吊号处理,坚决杜绝避重就轻、降格处理。

 

  二、认真做好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及时上报查处材料。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在查处兽药违法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开展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化。对符合《公告》规定应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应及时提请我部实施吊证或吊号处罚,并向我部报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涉嫌违法的证据材料。对已移送公安机关侦讯或查处的兽药违法案件,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也应及时将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告报送我部。

 

  三、强化监督执法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各级兽医管理部门要通过多种举措,加强对基层兽药监管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兽药监督执法水平,确保案件查处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保障吊证、吊号工作顺利实施。

 

  四、加强检查考核,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到位。我部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有案不查、压案不报、避重就轻问题的省(区、市),将在我部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中予以扣分。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案件报送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规范本辖区兽药违法案件材料上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有效督促办案机构及时查处,及时报送案件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公告》贯彻实施工作的考核,将兽药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动物防疫绩效考核评价内容,保证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工作落到实处。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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