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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5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2014〕54号
发布日期 2014-03-31 生效日期 2014-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fda.gov.cn/WS01/CL1603/97844.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认真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严格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现对国内企业使用进口基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许可审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查生产工艺。经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同意,允许企业使用进口基粉作为原料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必须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总局2013年第49号公告)中规定的干法工艺进行生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照干法工艺的相关技术要求,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审查。

 

  二、审查基粉要求。企业使用的进口基粉,应符合《细则》中基粉的定义,但不应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规定的成品。严禁企业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生产和分装。

 

  三、审查基粉配方。严格审查进口基粉的配方和质量标准,基粉工厂要经过企业质量部门的严格审核,生产基粉所使用的原料及供应商应经企业质量部门审核批准。

 

  四、审查基粉质量控制措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制定基粉的质量控制文件,从原料选用、基粉生产、包装、运输、仓储、使用都应执行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对企业委托进口商、代理商进口基粉的,应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商、代理商的相关资质。进口基粉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五、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使用进口基粉的名称和基粉生产工厂。企业使用的进口基粉生产工厂变动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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