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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政函〔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2-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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