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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3〕434号
发布日期 2013-10-29 生效日期 2013-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油脂产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渝质监文〔2013〕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来函所提牛油起酥油混合油加工使用的原料为鲜(冻)牛油或粗炼牛油和起酥油(牛油占80%,起酥油占20%),执行的企业标准为《食用牛(羊)油》(Q/CYM002S-2013),该产品获证申证单元及产品名称应为食用动物油脂(牛油)。请你局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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