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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177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文号 发改价监[2013]1779号
发布日期 2013-09-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t20130924_560038.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清费正税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作风转变,创造良好市场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至2014年6月30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具有涉企收费行为的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及行业2012年以来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典型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对建设、交通、环保、工商、消防、商业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开展检查。特别是要突出对涉及中小微企业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检查部门及行业。

 

  (三)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省(区、市)开展交叉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以国家减轻企业负担政策为主线,重点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以下行为:

 

  (一)国家明令取消及免征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五)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的;

 

  (六)通过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七)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以捆绑等方式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商业银行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九)行业协会利用行政职能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十)其它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行为。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大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监察、建设、交通、环保、工商、消防、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汇报、通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到位,提出完善清费治乱减负体制机制的建议。

 

  (二)解决重点问题。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隐蔽性强,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涉及的关联性中介机构较多,务必做好前期调查,摸清线索,有的放矢。要通过此次检查,重点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在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将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乱收费问题。要全面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跟踪整改情况,切实做到检查一个部门,规范一个部门。

 

  (三)严格依法行政。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开展检查,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于抗拒检查、弄虚作假、屡查屡犯的,要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四)做好工作总结。检查期间,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每月以简报形式向我委(价监局)报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成果。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成因,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附件:   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统计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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