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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08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发〔2012〕131号
发布日期 2012-10-29 生效日期 2012-10-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http://www.byswsj.com.cn/gwfb/ShowArticle.asp?ArticleID=9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做好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订了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2013年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将根据2013年监测计划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承担2013年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监测任务的落实;要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的内容和要求,针对本地区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制订本地区监测方案,于2012年12月31日前报卫生部备案,并抄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监测人员进入食品生产、流通以及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承担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加强计划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并按计划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卫生部要汇总分析各部门报送的监测数据,各部门要利用会商机制及时相互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附件: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卫生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粮食局办公室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制订本计划。

  一、目的

  了解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了解我国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

  二、监测内容

  (一)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三类。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主要有哨点医院监测、实验室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三部分内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对象是食品相关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对象是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点的定义。指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在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采集监测样品的县(区)。

  (二)监测点的确定。每个省(区、市)设定监测点的数量至少应当占本地区的县(区)总数的50%,并基本覆盖本地区所有地(市)。各监测点承担的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应当综合考虑所在县(区)的人口数量、地域特点、食品生产和消费情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常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当相对固定。

  (三)样品数量的确定和采样要求。各省(区、市)样品数量应当不少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各地区应当根据生产和消费实际合理设计全年采样规划,避免集中采样。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扩大问题食品品种或品牌的样品数量。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逐项记录采样信息,不得漏项。

  (四)监测方法。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应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四、监测结果报告

  监测结果应当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按照监测计划要求按时报告。

  (一)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原则上应当在样品采集后的15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卫生系统监测数据统一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系统上报;如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各级监测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报告;2013年12月31日前分别将监测工作总结和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结果报告参见《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工作手册》(另发)相关规定。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监测数据按照国务院相应部门方案要求上报。各部门应当汇总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数据,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报送卫生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报卫生部。

  (二)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信息和待测标本。由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医疗机构,在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认后,及时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事件调查处置后及时进行网络填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送所有监测数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及时向卫生部报送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信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并应当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向卫生部报送季度汇总分析报告,2013年12月31日前分别将全年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报至卫生部。

  五、质量控制

  (一)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考核方案,组织监测实验室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及考核。

  (二)各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要求对承担本部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进行培训。

  (三)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督导检查。

  附录:1.   2013年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doc
  2.   2013年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计划.doc
  3.   2013年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计划.doc
  4.   2013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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