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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2]5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2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质安函[2012]57号
发布日期 2012-04-23 生效日期 2012-04-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国“三品一标”工作会议精神,尽快实现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方式和工作重心及重点的转移,稳步推进认证,全面强化监管,现就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认证审核与标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一)加强标志使用申请审查。进一步规范认证程序,严格审查要求,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中“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性和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及规范的承诺”、“申请认证产品计划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统计”列入审查重点,对未在申请书中提出用标申请或未注明不能用标原因的,一律不予通过。同时,根据申报产品的产量、规格,严格核准申请标志数量。

 

  (二)完善认证登录信息统计。各地在报送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信息登录表》“备注”栏中,须填写申请人计划使用标志情况,填写格式如下:标志种类+规格+数量。

 

  (三)建立证书与标志同步发放制度。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部中心下发的认证评审结论通知单,及时督促申请人履行其承诺,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部中心申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及标志,逾期视为主动放弃,部中心将不予发证。

 

  (四)加强标志使用管理。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列入检查员和内检员培训重点,指导使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标志,并对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省级工作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标志使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标志使用记录和市场销售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标行为。

 

  二、加大质量监控力度

 

  (一)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综合检查制度。省级工作机构每半年要组织开展1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认证管理各环节的综合检查,重点检查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档案记录、包装标识和内检员职责落实等情况。部中心将适时对各地无公害农产品综合检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二)健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在完善部级无公害农产品年度抽检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抽检制度,省级工作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检比例和频率,确保所有获证产品在3年有效期内至少抽检1次。同时,加强各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监测数据的沟通共享和分析研判,提升质量监测工作的实效性。省级工作机构要将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年度抽检计划和抽检结果分别于每年4月15日和11月15前报送部中心。

 

  (三)强化监管信息管理。各级工作机构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舆情监测,主动了解相关部门监督抽检中所涉本地区、本行业获证产品质量状况,对其中的不合格产品,要迅速开展核实处理。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应专门指定监管信息员,承担监管数据统计分析、舆情监测、风险隐患信息报送、应急处置信息沟通等任务。请各省级工作机构将监管信息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于4月底前报送部中心。

 

  (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追溯管理。各级工作机构要从抓好标志使用和生产记录两大环节入手,促使无公害农产品普遍达到“消费者可通过认证标志追溯到获证单位,获证单位可通过生产记录查询到具体环节”的追溯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引导有条件的区域和获证单位研发建立更高层次的追溯信息系统,深入开展追溯相关技术和工作模式研究。

 

  三、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获证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各级工作机构要逐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获证单位诚信档案,将获证单位基本信息、内部检查落实情况、基地监督检查记录、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标志使用情况等信用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科学量化获证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并根据信用等级对获证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县级以上工作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举报投诉事宜,规范开展举报投诉事件受理、登记、运转、调查、报告及反馈工作,及时消除举报投诉事件影响,提升无公害农产品公信力。

 

  (三)实行退出产品公告制度。各地在产品抽检、综合检查和标志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处理。涉及暂停或撤销产品证书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将不合格产品具体信息及时报送部中心。部中心建立严格的无公害农产品退出公告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依法淘汰,并在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进行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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