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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发布日期 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你协会《关于味精(谷氨酸钠)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级别问题的请示》(中发协[2011]2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味精(谷氨酸钠)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其原料级别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321号)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味精(谷氨酸钠)使用原料级别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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