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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026号
发布日期 2011-09-02 生效日期 2011-09-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大豆蛋白肽”产品是否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来函中描述,大豆蛋白肽其特征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相吻合。建议你局告知企业先向卫生部门提出新资源食品申请,根据卫生部门批准结果,再进一步确定其监管的归属权。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相关法规链接请查看:国家部委及各省市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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