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食品安全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1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
发布日期 2011-08-29 生效日期 2011-08-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限量相关
备注 暂无

食品用香精香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总含量不超过60mg/kg的,可以允许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详情点击下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pdf

版权所有: 云南食品饮料网 Copyright(c) 2016-2019r.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8014680号
若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来信通知,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邮箱:fw@service.com
云南食品饮料网打造全国快消食品招商代理信息服务平台,食品进出口招商代理、小食品招商代理经销商、食品饮料招商代理网站,免费服务让食品企业诚招代理商买卖最好的食品。
未经云南食品饮料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