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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221号)【2010-12-07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卫生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2002]221号
发布日期 2002-08-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0-12-07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一段时期,食品广告违法问题较为严重。食品广告违法的突出表现为食品广宣传疗效、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保健食品超出批准功能范围夸大宣传等。为进一步整顿食品广告秩序,规范食品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决定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现就联合公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合公告的主要内容: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生产企业名称、食品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广告内容)。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应上报的违法食品广告重点案例:

  1、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保健功能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中的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为准。

  2、宣传疗效,尤其是宣传治疗癌症的。

  3、宣传增强和改善性功能的。

  4、保健食品超出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证书范围,夸大宣传其保健功能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于每月末向卫生部上报违法食品广告案例,同时将违法食品广告移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每两个月将通过新闻媒体对违法食品广告进行联合公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在日常广告监督检查、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和接待、办理投诉举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促进食品广告秩序的根本好转。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卫 生 部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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