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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3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39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34&cid=361

甘肃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问题的请示(甘卫法监函字〔2002〕7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因此,应按照该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采样检测,例如,使用范围规定的是瓜子则将壳和籽仁碾碎混合检测,使用范围规定的是花生米则检测花生米。

  此复。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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