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201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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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11-15 | 生效日期 | 2010-11-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分别开展了一次性塑料餐盒、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三项专项整治工作。为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确保取得实效,现决定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中下旬对部分省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按照《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要求,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要求,开展学校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05号)要求,开展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四)在一次性塑料餐盒、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中,创新的工作机制或完善的工作制度等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地方及相关部门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地方及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随机抽查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
(四)向牵头部门及相关单位反馈督查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组组成
组成6个督查组,分别由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四、督查时间及地区
(一)督查时间。在2010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在每个省的督查时间为3天。
(二)督查地区。在全国抽查6个省份,每个督查组督查1个省份,每个省份的督查地点包括省会城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市、区)。具体督查地点由各督查组随机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认真组织抓好自查,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应指定联络员,负责与相关督查组联系。
(二)督查分组名单及联系方式另行通知。
(三)督查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评分细则》(附件)的规定进行考核。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汇总各组督查情况,督查结果将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并通报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
联 系 人:李天书
联系电话:010-88330502
传 真:010-88375603
E-mail:lits@sda.gov.cn
附件:专项整治工作督查评分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