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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进口乳制品卫生证书管理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25号
发布日期 2009-12-25 生效日期 201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保证进口乳制品质量安全、规范进口乳制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自2006年7月起即要求各输华乳制品国家官方主管部门为输华乳制品出具卫生证书,并对证书内容提出了统一要求:

  要明确产品原料地疫情状况、产品加工工艺及输出国官方监管情况等内容。在各国官方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国家质检总局相继确认了英国、法国、德国、阿根廷、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波兰、丹麦、希腊、荷兰、美国、日本、瑞士、西班牙、新西兰、智利等国家主管机构出具的输华乳制品证书格式,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为继续推进证书确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9月4日再次函告相关国家驻华使馆,要求尚未确认证书的国家尽快提供证书样本,并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求所有输华乳制品在入境时提交符合中方要求的出口国官方证书。

  为保证输华乳制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口乳制品所附卫生证书实施查验,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无法提供有效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不再接受报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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