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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10〕25 号)【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函〔2010〕25 号
发布日期 2010-01-14 生效日期 2010-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3-11-05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质检总局关于废止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文件的公告》(2013年第151号)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79987.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自律,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总局决定从即日起至3 月5 日,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为期50 天的全国执法检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重点各级质检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以乳制品、含乳食品为重点产品;以企业自查不符合要求、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未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记录的企业和风险监测产品存在问题的企业为重点单位。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滥用添加剂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是否严格落实建立并遵守原辅材料采购查验、食品添加剂台帐及记录、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销售台帐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依法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责令停产整顿,对一般质量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坚决查处,责令召回问题产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凡发现企业伪造进货查验记录、伪造添加物质使用管理记录、伪造检验报告等情形的,要立案严厉查处;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一律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不得擅自从轻减轻;凡发现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添加违禁物质以及使用含有违禁物质原料的,一律依法按规定吊销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检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集中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督查督办,把专项检查行动落到实处。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法(稽查)、食品生产监管和技术机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要将日常监管、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涉嫌违法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执法(稽查)部门;执法(稽查)部门要将此次执法检查情况及时通报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并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后处理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的配合,做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相邻环节案件查处的信息互报与衔接工作,形成执法合力。质检部门各地两局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动;要加强省际联动,对涉及跨省间的案件,要及时向相关省发协查函,相关直属局或省局要积极做好协查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该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按程序吊销,该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送。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等,要及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没收的产品,要依法没收;该销毁的要监督销毁。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执法打假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3 月10 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及附件1 的报表报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和案件要随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制假制劣典型案件,按照附件2 的要求上报。

    执法司联系电话:010-82261674 82260205(传真)

    电子邮箱:xiaogr@aqsiq.gov.cn

    附件:1. 质监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 质监部门查办严重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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