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卫生部 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卫办监督发〔201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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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2010-03-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饮用水卫生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饮用水卫生监测是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切实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对于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和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传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群体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为开展监测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实施后,水质指标从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目前,卫生部门的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及水平还存在很大差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摸清本地饮用水检测和监测基本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地饮用水卫生监管的实际,科学提出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为实现生活饮用水2012年7月1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的要求,省级和省会城市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6月底之前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并开展辖区内饮用水质摸底检测工作,确定当地需要实施经常性监测的水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1年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以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的检测能力,并为所辖区域内各区县开展非常规指标中重点控制指标的监测工作提供支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承担水质常规指标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根据所承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和应急任务需要,合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
三、加大饮用水末梢水监测力度
全面、及时掌握饮用水末梢水的卫生状况是总体评估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效果、系统反映饮用水安全各环节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群众健康免遭饮用水污染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饮用水末梢水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网点。对末梢水卫生监测,原则上要求每2万人口设置1个监测点,每个月监测1次。2010年,对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省会城市至少设40个监测点,地级城市至少设20个监测点,县或县级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设10个监测点;对于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个水厂的末梢水至少设1个监测点;对于乡镇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设2个监测点;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开展末梢水的实时在线监测。
各地要对饮用水末梢水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获知的饮用水污染信息,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降低饮用水安全风险。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卫生部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文件原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