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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3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06-12-27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暂无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和油炸类。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炒货食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   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

  4.烘炒、油炸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

  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

  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

  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

  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设备;3.裹衣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总糖

 

 

4

非糖固形物

 

5

酒精度

 

6

总酸

 

7

氨基酸态氮

 

8

挥发酯

*

绍兴酒(绍兴黄酒)检验项目

9

pH

 

 

10

氧化钙

 

 

11

β-苯乙醇

 

*

稻米类黄酒检验项目

12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等)

*

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3

黄曲霉毒素B1

*

 

14

*

 

15

菌落总数

 

16

大肠菌群

*

 

17

标签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
    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使用的甜味剂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具体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和油炸类的,则2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

  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生产工艺(烘炒类或油炸类)。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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