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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心非法认证!一企业被罚30万》文中案件的辨析和商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12:51:36 来源:互联网

11月12日,质量与认证微信公众号发布《小心非法认证!一企业被罚30万》一文,引起行业同仁广泛热议。今天,资深认证从业人员Alex发来一篇文章,对本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现全文刊发,供大家交流。

| Alex(资深认证从业人员)

文中引述了一个被列为《湖北省工商局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的企业被处罚案例,事由为湖北省赤壁市工商局以广东真香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未查验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亚太国际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资格真实及合法性,以该非法认证机构于2016年11月为当事人出具的无效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依据,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本企业已通过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使受众用户误解当事人生产、销售‘香肥牛’、‘糊涂牛’食品符合、适用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安全等级高,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影响了食品行业诚实经营者的市场销售份额,欺骗、误导消费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食品行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鉴于这单案件引起行业广大认证审核从业人员的广泛关注,笔者所在的几个行业微信群也都在热议,笔者有感而发,现试就案件情形进行适当的剖析,并提出商榷之处若干,以供广大行业同仁分析和思考。

首先,从文中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笔者个人认为,这案件并不适用于《认证认可条例》的处罚依据,理由如下:

1、《认证认可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是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包括获证企业。

2、《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了认证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未经批准的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属于非法,但并未规定获证企业获取了未获批准认证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要承担责任,也未规定获证企业具有核实认证机构是否被批准的法定义务。法无规定,不应处罚。

从《小心非法认证!一企业被罚30万》一文中也可以看出,实际的处罚行为是企业的所谓“虚假宣传”,处罚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认证认可条例》,执法主体也是工商部门,并不是地方两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虚假宣传”的角度,对企业实施处罚,是否就合理合法呢?笔者觉得也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是认证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未经批准的机构开展认证活动提供认证服务属于非法。但并无规定这些未经批准的认证机构,按照国际认证认可体系实施的认证注册结果(如果的话),属于无效认证。法无规定,政府执法部门不能任意扩大解释。

2、无证据显示该企业是故意获取“虚假认证”,以及明知“虚假认证”而故意宣传。这家企业本身是“非法认证”的受害者,地方工商部门,对于不具备批准资质的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营业活动,并损害企业利益,不去承担监察不力的责任,反而对受害者实施处罚,于情于理都不合。

3、“本公司通过ISO9001认证”是获证企业的惯常宣传,不属于夸大宣传。如企业没有故意获取“虚假认证”,以及明知“虚假认证”而故意宣传的情节,应当认为是合理宣传。

4、“本公司获得ISO9001认证”与“使受众用户误解当事人生产、销售‘香肥牛’、‘糊涂牛’食品符合、适用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安全等级高”之间没有直接逻辑的必然关系,后面的表述属于执法部门的臆断。不能凭臆断处罚。

5、ISO9001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并非强制性认证,企业没有实施ISO9001认证的法定义务,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也不具有政府的公信力,与“本企业按照ISO9001实施”相似,其实质是企业的一种自我申明。管理体系认证本身并不包含对产品质量的证明,仅作为企业内部采取何种管理模式的一种证明,因此也并不构成对实际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因此不宜以此认定企业虚假宣传。

这些年,认证认可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已经严重影响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和地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为净化市场、提升行业公信力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之后,各相关部门更是加强了行业监管的力度,新出台了很多管理举措。作为一群在认证认可行业从业多年的老认证人,我们对这些行动的努力都持赞同的态度。但执法部门也应该充分掌握认证认可活动的法律性质,厘清“违法”和“守法”的界限,使每一单处罚案例均能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真正做到不纵不枉。否则,反而会真正损害这些行业监管行为的正义性和公信力。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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