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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药局发布飞行警示函(2018年29号、30号、31号、3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12:51:41 来源:互联网

湖南旺龙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29号)

湖南旺龙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贮存及交付控制等2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包装车间洗手更衣室无私人衣服存放设施,工作服消毒的紫外线灯管发黑,未及时定期更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以及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2、包装车间垃圾和废弃物存放设施未加盖密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的要求。

  3、包装车间设备出入卷闸门缝隙未封闭严实,车间现场发现有苍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二、贮存与交付控制

  1、墨鱼、木耳原料储存仓库无通风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张家界吃香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30号)

张家界吃香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7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主体资格

  1、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有涉嫌分装凝胶糖果、糕点的行为;该企业擅自增加了肉制品解冻、腌制车间,改变许可条件,未申报变化情况。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二、生产环境条件

  1、厂区周围环境欠整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3.2.1条款中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的要求。

  2、工作服与私人服装混放;车间通风欠缺,原料冷库照明灯损坏;洗涤剂、消毒剂未做到与其他物品分隔放置;防虫、防蝇设施不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1条款中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6.1条款中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7.1条款中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5条款中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2条款中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三、进货查验结果

  1、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条款中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四、生产过程控制

  1、企业未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2、索证索票不全,仅索取了几种原材料。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1条款中关于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3、投料记录无投料物品的生产日期,且投料记录未批批进行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4、企业无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2条款中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五、产品检验结果

  1、检验未批批进行出厂检验,且检验记录欠真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2、企业未按规定留样,并进行留样记录。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9.3条款中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六、贮存及交付控制

  1、原辅料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原料与食品原料混放,无专人管理;无不合格品区,未按规定分区和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7.2.6条款中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8.3条款中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2、销售记录信息不完整,无生产日期、购货者联系方式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的规定。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14.1.1.3条款中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七、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款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31号)

张家界茅岩莓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主体资格、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从业人员管理等7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生产车间未设置废弃物存放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5.1.4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1、自查制度不完善,未规定自查内容和改进措施等,且现场检查不能提供自查记录。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池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

  三、产品检验结果

  1、原始记录中感官检测与标准要求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9.4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的要求。

  四、贮存及交付控制

  1、三楼仓库原料未离存放,标识不全,存放混乱;仓库无温湿度控制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不符合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10.1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要求。

  五、从业人员管理

  1、有培训记录,但现场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考核记录,且培训与年度培训计划内容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款中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张家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飞行检查警示函

2018年32号)

长沙市万时红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2018年6月1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和审评人员参加的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2个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1、肉制品油炸、串肉车间部分墙顶天花板脱落、墙壁有霉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2.2.1 条款中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 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4.2.3.1 墙面、 隔断使用涂料, 应无毒、无味、 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要求。

  2、肉制品冷却车间洗手更衣室无阻断式换鞋设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1.5. 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 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 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的要求。

  3、肉制品清洗解冻车间现场发现有苍蝇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6.4.1条款中关于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以及6.4.2条款中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1、配料间发现有辣椒粉等原料未拆外包直接进入车间,易致食品交叉污染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和《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条款中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2、肉制品油炸车间油炸锅及正上方排风罩油污、黑渍较多,未及时清洁维护和保养。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5.2.1.2.1 条款中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和5.2.3条款中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你公司进行整改,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彻底整改。浏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8年8月3日前将你公司整改或查处情况报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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