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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9 16:26:01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

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聚焦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文件,开启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新篇章,具有里程碑意义。

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实现了“四个首次明确”。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首次明确了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首次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

《意见》确立了“四大核心任务”。通过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通过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评价;通过创新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健全保护体系;通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等,推进多元化开发利用。

《意见》出台了“四大含金量高的政策”。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用地管理方面,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划定禁养区;在财政保障方面,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资源保护工作;在激励机制方面,明确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意见》提出了“四方面更高标准要求”。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经公共财政支持的相关单位,要在农业种质资源管理部门监督下落实好种质资源科研项目成果与信息汇交机制。(记者马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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