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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 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4-29 15:14:33 来源:互联网

各师市农业农村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兵团机构调整后的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我局对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轻重、缓急程度不同,确立为四个等级。

 

  Ⅰ级事故(又称特别严重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确定为一级事故。

 

  Ⅱ级事故(又称相当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30人以上50人以下,没有人员死亡,确立为二级事故。

 

  Ⅲ级事故(又称比较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10人以上30人以下,没有人员死亡的,确定为三级事故。

 

  Ⅳ级事故(又称一般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中毒10人以下、中毒轻微、没有人员死亡,确定为四级事故。

 

  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团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行政区域内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用农产品(种植业、畜禽、水产品含初加工农产品)在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环节中污染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和伤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事件。动物疫病、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兵团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处置原则

 

  在兵团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党委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2.1.1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成立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担任。各师市也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2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对兵团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根据需要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向兵团、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指导各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3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事件发生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完成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积极参与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及处置等工作。

 

  (1)乡村产业发展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场与信息化处):负责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信息发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和引导应对;组织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维护市场稳定;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境外舆情信息,按规定程序组织通报和信息交流;协助调查涉及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等有关农业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局办公室:协助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宣传、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等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参与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配合相关单位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政策法规处(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建议;组织开展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农业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4)发展规划处:负责协调争取农业农村部、兵团财政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经费;协调落实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物资等,对有关资金、物资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5)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科技教育处):协助开展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工作;负责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职工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负责组织由产地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

 

  (6)种植业和农药管理处(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由农药、肥料等引起的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由封锁、控制和扑灭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7)畜牧兽医处(渔业监督处):负责组织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添加剂违规使用和屠宰、生鲜乳监管环节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组织开展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工作。

 

  (8)农田建设管理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由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9)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组织对涉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植保新技术、新农药(械)技术等的调查、鉴定和处置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境外引进农作物、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10)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涉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专家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11)种子管理总站:负责由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菌种引起的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2)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流通和屠宰环节以及“瘦肉精”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兽药、兽药残留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3)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和收贮运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4)农机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技术鉴定和处置等工作。

 

  (15)师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中农产品流向追溯、无害化处理以及事件的调查处置等工作。

 

  2.2应急处置工作组


  2.2.1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专家技术组、舆情应对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实际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师市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2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会同局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等,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人力保障、资金保障、物质保障。

 

  (2)事件调查组。由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明确相关成员单位牵头,其它相关成员单位、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3)事件处置组。由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定事件发生环节的局属业务主管单位牵头,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协调当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4)专家技术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牵头,会同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及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舆情应对组。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会同局办公室,负责舆情监测和分析,联系宣传、网信等部门,组织事件处置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确保一个渠道发声。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兵团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公告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3.1.1风险监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兽药残留,畜产品、水产品中违禁物质污染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排查和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3.1.2预警信息发布

 

  兵团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兽药残留,畜产品中、水产品中违禁物质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同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通报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及收贮运环节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对经研判可能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提出预警信息建议。

 

  3.1.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和使用不安全农产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责相关职责的人员进行待命状态,调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1.4预警解除

 

  当研判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2事件报告

 

  兵团农业农村局建立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主要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师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其它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发现疑似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舆情信息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团党委。构成Ⅲ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师农业农村局,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以上事件时,师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师党委,同时通报师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构成Ⅱ级以上事件的,要在2小时内上报兵团农业农村局。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兵团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告兵团党委,同时通报兵团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构成Ⅰ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农村部。

 

  3.2.3报告要求

 

  报告主体报告疑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明确事件报告单位联系人员、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如有可能应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事件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并要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兵团农业农村局接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上报农业农村部。

 

  3.3事件评估

 

  疑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党委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Ⅰ级的,应急响应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Ⅱ级的,在兵团统一指挥下,由兵团农业农村局启动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立即成立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Ⅲ级、Ⅳ级响应,突发事件核定为Ⅲ级、Ⅳ级的,分别由师、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响应期间,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单位、相关部门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1)响应的升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危害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

 

  对突发事件危害已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4.2.1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农产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农产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污染的农产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农产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4.2.2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4.2.3 事件调查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2.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授权发布信息、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共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 指挥联动

 

  (1)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地,协助开展应对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开展舆情监测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2)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要求,指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3)初判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开展事件调查、应急检测、产品追溯和召回、问题产品处置(销毁)、行政执法等工作,并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协调有关方面提供人员、物资、技术支持等。

 

  4.4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兵师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应急处置过程和效果,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及时向本级党委和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依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机制。由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等工作;加强对外宣传,澄清事实。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事件及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7 监督管理


  7.1奖罚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各师团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师团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团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应急预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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