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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22 13:41:17 来源:互联网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及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市”“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要求,构建市、区、镇分级、种养分类、定量定性结合、风险监督配合、重点突出、频次合理、覆盖全面、检打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制,提高监测工作的协同效率,保障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强化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考核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标,也是农业农村部专项延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科学制定监测计划,统筹安排实施;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高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明确责任,加强保障。坚持全市统一标准、区域全部覆盖的原则,区级农产品监测参数大大增加,监测范围进一步扩大。各区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和力量配备,加大监测力度,确保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三、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每月末汇总监测结果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监测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时,要强化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做好监测预警和联合防控,推进联合执法,实现农产品执法无缝衔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8月2日

 

  2020年上海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和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两类,风险监测的目的是掌握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抽查主要是为加强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处问题产品和问题企业提供依据。通过全面加强监测,不断提升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监测对象

 

  我市辖区内的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散户为监测范围。其中,市级监测任务以规模化主体(规模化蔬菜瓜果生产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猪屠宰场、生鲜乳收购站、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为主兼顾部分散户,区级监测任务以散户(种植面积>2亩、养殖专业户)为主兼顾部分规模化主体。

 

  三、监测内容

 

  (一)监测类别

 

  1.风险监测

 

  (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以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指标为主,对地产农产品定期开展定量检测。

 

  (2)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对产品或指标未纳入例行监测范围,但对质量安全或产业发展有影响的产品开展专项监测。一是以规模化奶牛场为对象,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二是对本市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二品一标”)等认证的地产农产品进行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判定依据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度抽检计划执行。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覆盖全部规模化奶牛场和认证农产品。

 

  2.监督抽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展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2号)要求,建立统一的生产主体和执法人员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种养殖和屠宰环节问题突出的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开展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的监督抽查。

 

  (二)监测数量

 

  根据市食药安委《上海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创建区县工作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2019年上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意见》要求,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抽检样品数达到10件/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件/千人,按照农产品自给率为30%计算,全市地产农产品定量检测量应不少于1.5万件。此外,根据《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县创建活动方案》(沪食安委〔2015〕3号),区级农产品定量抽检样品数每年不少于600件。结合各区产业体量和主体数量制定分区抽样数量详见附件。

 

  (三)监测品种、时间和频次

 

  种植业产品以各类蔬菜,草莓、西甜瓜、桃、梨、葡萄、柑橘等水果,以及食用菌、鲜食玉米、稻米等为主。

 

  畜禽产品以猪肉、猪肝、禽肉、禽蛋、生鲜乳等为主。

 

  水产品以草鱼、鲫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等为主。

 

  例行监测、监督抽查时间为各类农产品的上市时节,达到每月均有安排抽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较多或舆情关注度高的农产品以及农产品集中上市、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期间,要加大抽检频次,必要时可组织专项监测。专项监测中“二品一标”监测覆盖全过程,除上市前的产品监测外,生产过程中增加对土壤、水质的监测频次。规模以上生产主体年度内监测基本全覆盖,区级监测任务中散户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

 

  (四)监测参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数的选择坚持“对标国家、联系实际”的原则,在80项禁、限用农兽药残留参数的基础上,根据近年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情况,将农兽药残留监测参数增至112项。同时,对稻米、食用菌等产品增加7项重金属指标,市、区监测参数应基本保持一致。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关于“发展食物营养健康产业”相关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结合实际,对重点产品增加营养品质相关指标。

 

  (五)监测要求

 

  1.抽样方式。抽样主体应从生产主体库中随机抽取,以客观反映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照《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检测依据。农产品监测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或具体实施方案要求,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指定的方法进行。

 

  四、结果报送及不合格样品处置

 

  建立健全抽样检测制度、不合格产品报告制度和结果公布制度,市、区两级监测结果按季度汇总并向各区进行公布。风险监测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在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当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抽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监督抽查程序对被抽查单位生产的其他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可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实施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市级地产农产品年度监测计划,定期通报监测结果,组织形势会商,研讨对策,并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的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并开展复检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市级农业执法部门牵头制定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协调和指导各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由执法人员按规定完成抽样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本区产业实际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选择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的检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监测信息共享。同时,配合完成市级监测任务的农产品抽样工作,以及不合格样品溯源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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