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淀粉及淀粉制品和豆制品6类食品262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50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和食品添加剂等指标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其他污染物指标问题
(一)精河县城镇美好生活便利店销售的温泉河亚麻籽油(生产企业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福海食用油有限公司),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吉木萨尔县天星农副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葵花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奇台县古城老磨坊食品厂生产的纯菜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墨玉县阿迪力纯净水厂生产的沙浦苏包装饮用水和惊园山泉包装饮用水,均为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质量指标问题
(一)奇台县古城老磨坊食品厂生产的纯菜籽油,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伊犁玖鑫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05月16日和2019年04月06日),均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李记餐饮玄武湖路店加工自制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喀什市阳光纯净水厂生产的阳光饮用纯净水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06月01日和2019年06月02日),均为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
阿克苏南疆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鹰酒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08月19日和2018年09月12日),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