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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02 20:16:12 来源:互联网

   5月30日至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20条。市场监管总局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对公众提出的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将部分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替换为最新的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等10条意见,拟予以采纳,并对《决定》作相应修改。对公众提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资质证明等4项证明事项应予保留的建议,经过评估取消风险以及取消后的替代管理措施,对所提建议拟不予采纳。对公众提出的建议增加取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等3条建议,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暂不具备取消条件,拟不予采纳。另有3条建议所述事项不属于证明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或者系对取消证明事项的误解,所反映事项拟作为后期工作建议。

 

  下一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继续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做好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减证便民,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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