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9年10月17日消息,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抽检罐头、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四大类食品,共计抽检710批次,其中14批次不合格。抽检检罐头1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3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704批次,其中14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被抽样单位、标称生产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1.天津市长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销售的鲜鱿鱼(其他水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天津市新农肉鸡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津塘购物广场销售的油麦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销售的鱿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销售的墨斗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7. 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鸡(鲜),多西环素(强力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8.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销售的鲜鱿鱼(其他水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9.天津市静海区百业商贸有限公司泰山道购物广场销售的广能鲜乌鸡(鲜) ,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0. 天津滨海新区高新区聚鑫康乐肉类销售店销售的鸡胗,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1. 天津市武清区张士民水产店销售的笔管鱼(其他水产品) ,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2. 天津市静海区福和水产品经营店销售的鲫鱼(鲜)(淡水鱼) ,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3.天津物美联京商贸有限公司张家窝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生产的韭菜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4.天津物美联京商贸有限公司张家窝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生产的芹菜 ,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生产经营企业所在辖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北辰区、河西区、西青区、河东区、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已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要求上述区局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镉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头足类鲜、冻水产动物中限量为2.0mg/kg。水产品中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二、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1mg/kg,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毒死蜱属中毒农药,对鱼类及水生生物毒性较高,对蜜蜂有毒,在叶片上残留期一般为5至7天,在土壤中残留期较长。长期暴露在含有毒死蜱的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神经毒性、生殖毒性,并会影响胚胎的生长发育。
三、氟虫腈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杀虫剂、杀虫谱广,对害虫以胃毒作用为主,兼有触杀和一定的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氟虫腈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欧盟法律规定,氟虫腈不得用于人类食品产业链中的畜禽。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大量摄入含有高浓度氟虫腈的食品,会损害肝脏、甲状腺和肾脏。
四、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鸡肉和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五、多西环素(强力霉素)
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是一种四环素类药物,一般用于治疗衣原体支原体感染。《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在禽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食用多西环素(强力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使病原体产生耐药性,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广泛用于防止鸡球虫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等健康危害。
七、氯霉素
氯霉素是一种杀菌剂,也是高效广谱的抗生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阴性菌均有较好的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长期食用氯霉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导致消化机能紊乱;人体过量摄入氯霉素可引起人肝脏和骨髓造血肌能的损害,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小板减少、肝损伤等健康危害。
八、地西泮
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剂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可以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残留是永久性的,它可以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类。地西泮超过一定剂量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精神混乱等,严重者还将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
九、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属广谱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备触杀和胃毒作用。适用于防治棉花、蔬菜、果树、茶树、森林等多种植物上的害虫及卫生害虫。对鱼类毒性高,对鸟类毒性低,对蜜蜂、蚕剧毒, 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韭菜中氯氰菊酯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1mg/kg。造成氯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违规使用、种植过程不能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正确使用农药等。此外,也可由环境污染而富集。
附件:本次检验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