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四起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案。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 | 统一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及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决定时间 | 备注 |
庆市监罚〔2019〕稽020号 | 安庆市宜秀区安宁消防建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案 | 安庆市宜秀区安宁消防建材经营部 | 92340811MA2QOF603H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数量2盘;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2340.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计220.00元。罚没款合计:贰仟伍佰陆拾元整(¥2560.00元)。 |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13 | |
庆市监罚〔2019〕稽022号 | 安庆市开发区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水带案 | 安庆市开发区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 92340800MA2NP1RD97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有衬里消防水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数量2盘;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1080.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计2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 |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13 | |
庆市监罚〔2019〕稽019号 |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安平消防器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灭火器案 |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安平消防器材商行 | 92340811MA2N9B1L90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量2具;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472.5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计77.00元。罚没款合计:伍佰肆拾玖元伍角整(¥549.50元) |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13 | |
庆市监罚〔2019〕稽021号 | 安庆市宜秀区三江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消防灭火器案 | 安庆市宜秀区三江消防器材经营部 | 92340811MA2PPRY182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数量2具;2、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546.00元;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计77.00元。罚没款合计:陆佰贰拾叁元整(¥623.00元) |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2019-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