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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布一批发“疫情财”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8 12:15:26 来源:互联网

中新网南京2月27日电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家搭上预防新冠肺炎的顺风车,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2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虚假宣传防疫功效广告案件。


1月3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南京某保健食品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蜂胶产品广告中,含有“预防新冠状病毒肺炎”等内容。经查,广告中的蜂胶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功能。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嫌违法广告,幷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月1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某母婴用品店负责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某奶粉可以对抗病毒等内容。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无锡市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消毒产品广告,宣称能有效杀灭HIV、H7N9、SARS等病毒,多家官方单位指定用其消毒等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幷涉嫌违反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的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1月29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发布有关口罩广告,广告中宣传其销售的口罩为外科医用口罩。经核查,当事人实际销售的产品幷非医用防护口罩,无抗病毒、抗病菌感染、防肺炎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1月29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巡查某商场过程中,发现某百货商行在店外设置纸质广告幷销售口罩,其广告内容为“防肺炎口罩、N95口罩”,而实际售卖的商品为普通口罩。南通市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医用口罩作为一种医疗用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对于医疗器械广告的发布,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表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发“疫情财”等行为,江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第一时间责令停止发布,从严从重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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